专栏名称: 21世纪经济报道
21君陪你度过经济、投资里的漫长岁月。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午间明道  ·  徐小明:波动率很小(1216) ·  4 天前  
午间明道  ·  徐小明:波动率很小(1216) ·  4 天前  
陶博士2006  ·  241215 每日观察选股的意义 ·  5 天前  
华尔街见闻  ·  博通暴涨,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凭什么?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21世纪经济报道

银行内鬼用“萝卜章”通过这种操作骗贷3.5亿元!银行暴露了哪些问题?谁来承担巨额损失?

21世纪经济报道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7-07 08:31

正文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21君~

走进经济生活里的一切


导读:在聚鑫源公司及刘孝义拿到3.5亿元的贷款后,除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外,随即给了张磊个人好处费2000万元,给中间人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刘孝义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的亏空。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微信号:jjbd21)

记者丨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期萝卜章成了一个热词,企业主串通银行员工诈骗的操作模式令人惊诧,而且防不胜防,成为银行业务中隐藏的重大风险隐患。本报记者梳理三四年前发生的一件银行案件,再次给同业敲响一个警钟。


A股份行长春分行和B股份行无锡分行,这两家相距约2000公里的银行,却因一起同业纠纷案件纠缠在了一起。


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利润为零甚至亏损,房屋土地等总资产只有4000余万元的民营企业柳河聚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因有巨额的债务和实际控制人刘孝义炒期货亏损需要偿还,便挖空心思想从银行贷款。虽然串通支行行长助理张磊,但多次运作未果,最终经人介绍,通过“同业委托投资”的方式获得了贷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司法文件显示,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将3.5亿元存入B股份行无锡分行,A股份行的“内鬼”张磊伪造了聚鑫源公司符合A股份行长春分行贷款资质的尽职调查报告、授信批复等资料,又通过伪造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等协议及公章,将资金通过委托投资的方式贷给了这家企业。


虽然骗取贷款的企业主以及违法违规的银行员工均被判刑,但最终仍无法弥补造成的近3.5亿元巨额损失。两家银行也围绕同业存款、委托投资合同是否有效,应由谁承担损失等问题进行了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诉讼。


2015年6月,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协议》为依据诉至吉林省高院,请求判令B股份行无锡分行向其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以及存款利息和违约金。该院作出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判决支持了这一诉求。


不过,随后B股份行无锡分行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终800号民事判决扭转了此前的结果,认为B股份行无锡分行与A股份行长春分行之间不存在委托定向投资法律关系,《同业存款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A股份行长春分行要求B股份行无锡分行支付3.5亿元存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判决撤销吉林省高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驳回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诉讼请求。



正常贷款未果后“绕道”同业


工商资料显示,本次骗贷案的主角聚鑫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主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业务,法定代表人为刘孝义,目前该公司已处于吊销状态。


江苏省高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2013年下半年,刘孝义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时任A股份行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行长助理的张磊。当时刘孝义以聚鑫源公司需购粮资金等为由,隐瞒该公司具有巨额债务需要偿还及刘孝义本人炒作期货亏损的事实,请张磊帮该公司向A股份行长春分行申请贷款3.5亿元。二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但均未成功。


为达到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放款条件,张磊擅自修改了聚鑫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数据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了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并伪造了A股份行长春分行对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授信批复》等文件。


意图通过直接向银行贷款方式融资未果后,刘孝义等人开始绕道“同业业务”,通过银行间定向委托投资的方式发放贷款并获得了成功。


2014年3月,张磊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侯某。张磊与侯某商议,先由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名义将3.5亿元转入B股份行无锡分行,B股份行无锡分行再根据与《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通过中山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等资金通道,向A股份行长春分行指定的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银行内鬼伪造合同及公章



刘孝义、张磊等人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获得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3.5亿元资金,张磊仅向同业部门负责人谎称是3.5亿元的同业存款,而隐瞒了该资金要通过B股份行无锡分行等资管通道放贷给聚鑫源公司的事实。


A股份行长春分行同业部门负责人向公安机关的证言也表示,“2014年5月26日,张磊打电话向其介绍一笔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同业存款业务,后该行与B股份行无锡分行签订同业存款合同。”


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同业存款协议》,约定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存款3.5亿元,存款期限为364天,存款利率为年利率6.2%。


为了符合贷款条件,刘孝义也伪造了4亿元的虚假粮食购销合同,虚构了贷款用途。而2013年6月末,聚鑫源公司的评估资产仅有4149万元。与此同时,张磊又伪造了《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等合同,并加盖了私刻的公章,指示B股份行无锡分行将资金通过定向投资的方式贷款给了聚鑫源公司。


据B股份行无锡分行侯某给法庭的证词:2014年5月27日上午,其赴长春签订合同,见到了刘孝义、张磊二人。张磊带其至A股份行长春分行22楼,其将打印好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投资指令》装在一个黄色档案袋内交给张磊盖章。后张磊将档案袋还给他,并告知印章已盖好,他于当天返回无锡。


公安机关查明,在这期间,张磊谎称将上述材料拿去盖章,实则私下加盖了伪造的A股份行长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后交给了侯某。正是因为这些伪造的协议和公章,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同业存款却悄然变成了委托投资款。


5月30日,A股份行长春分行以同业存款形式向B股份行无锡分行存入3.5亿元。B股份行无锡分行根据所谓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与中山证券签订的《中山B股份行无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将3.5亿元资金委托给中山证券管理,并由中山证券再委托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公司发放贷款。


法院判决书显示:根据委托投资协议,投资金额为3.5亿元,投资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5年5月29日,投资收益率为7.2%/年。A股份行长春分行向B股份行无锡分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率为0.5%。



谁来承担巨额损失


张磊作为银行员工,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帮助企业伪造合同和公章,骗取贷款,主要也是利益使然。


在聚鑫源公司及刘孝义拿到3.5亿元的贷款后,除支付贷款利息486.5万元外,随即给了张磊个人好处费2000万元,给中间人刘某好处费850万元,归还其他银行贷款7800万元,其余钱款被其用于归还刘孝义个人高息民间借贷及炒作期货的亏空。


如果说张磊、刘孝义等人是挖空心思想要骗取银行贷款,那么在这个链条上的银行也暴露出了同业业务中的风控问题。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显示,早在2014年5月29日,侯某审查时便发现,A股份行长春分行在B股份行无锡分行的开户预留印鉴是该行的财务章和法人章,与其从张磊处拿到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及《投资指令》上加盖的公章和法人章不一致。


因为公章明显不一致,不能办理业务时,侯某便告知张磊,并要求张磊予以解决。


此后两人商定对原《委托定向投资协议》进行修改,增加了“若附件二预留印鉴与甲方(A股份行)在乙方(B股份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时的开户预留印鉴不一致的,乙方同意甲方以附件二预留印鉴为准划转相关资金的印鉴,而不会因附件二预留印鉴与上述同业存款账户开户预留印鉴不一致对乙方按照投资指令划转相关资金的行为提出异议”的内容。同时,张磊还出具了内容为“A股份行长春分行财务章已磨损,由公章代替”的《情况说明》。


2014年8月13日,B股份行无锡分行向无锡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A股份行长春分行的张磊等人伪造公章,以A股份行长春分行名义与其签订《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为聚鑫源公司刘孝义从“资管通道”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诈骗3.5亿元贷款。随后,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予以立案侦查。


经无锡中院审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显示,刘孝义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磊被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此后,刘孝义不服并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于2016年8月9日维持了原判。


(编辑 曾芳)


延伸阅读:


同业纠纷案例剖析: 当抽屉协议遇上“萝卜章”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jjbd21)

记者丨张奇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这是一起典型的同业纠纷案例。湖北银行、农发行根河市支行、四川信托等扮演了这幕戏的主角。虽然事发时间较早,但这一案例的典型性,依旧能给金融机构同业合作敲响警钟,也凸显出监管部门系列监管措施出台的必要性。


2013年初,湖北银行购买四川信托一款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向满洲里市绿色家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绿色家园公司”)提供贷款,背后则是农发行根河市支行提供担保。


不过,此后融资方绿色家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贷款不能按时偿还,一场纠纷在所难免。与此同时,一个关于“抽屉协议”、担保函、“萝卜章”的同业风险事件也被渐次揭开。


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认为,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担保函》系员工王某擅自使用根河支行公章。根河支行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授权书上的加盖的印章,从未刻制过也从未使用过。


  • “抽屉协议”风险


事情的发生早在合同签订之前。


2012年底,湖北银行出具《关于意向购买“四川信托单一资金信托”的函》称,满足农发行根河支行取得其上级行或有权行对绿色家园公司的授信批复(大于4000万元)等条件后,即付款购买该信托计划。


2013年初,四川信托与绿色家园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为主,金额4000万元,期限24个月,年利率为10.5%,并办理了相应抵押、公正手续。


此后,湖北银行与四川信托签订《川信·满洲里都市绿洲生态酒店单一资金信托之信托合同》。同日农发行根河支行出具《担保函》对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并约定了违约金。


抵押、公正加上金融机构的担保,这样一个看似安全三方投资实则风险隐患重重。一名股份制银行同业部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之前在同业业务不太规范的时候,相互担保和出具“抽屉协议”的做法的确比较普遍。


2013年12月10日,绿色家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此同时,还款也在出现问题。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四川信托工作人员多次敦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付款,询问抵押材料相关情况。此后,农发行根河支行出具《补充说明》,再次重申为信托产品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承担担保责任。


2015年1月25日,该信托产品到期,湖北银行未收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主要是由于借款人绿色家园公司无法还本付息。


至此,风险暴露。


  • 违规接受担保担责一半


资金使用方不能按时还款,此前出具了担保函的农发行根河支行也拒绝代偿。


其给出的理由是:湖北银行购买四川信托产品的业务性质已被湖北银监局认定是同业投资业务,存在同业业务制度缺失、项目调查未尽职、违规接受第三方担保的违规情形。


其次,湖北银行在同业投资业务中违规接受担保,而且接受的《担保函》和《补充说明》无效。农发行员工王某在《担保函》上签名以及擅自使用农发行根河支行公章的行为是个人犯罪行为。根河支行是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担保的主体资格。


此外,农发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向公安部门出具《说明》称:湖北银行取得的内农发银授字第(2011)06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3)”的印章,从未刻制过也从未使用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萝卜章”。


违规接受担保、出具“抽屉协议”、“萝卜章”责任究竟该如何认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或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该法院认为,农发行根河支行作为法人分支机构,未获得法人授权,对外担保无效。并且湖北银行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无疑就银行分支机构为他人担保应当经过法人授权这一法定要求十分清楚,对担保无效存在过错。而农发行根河支行负责人,违规担保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农发行根河支行也应承担责任。


鉴于此,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农发行根河市支行对绿色家园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有接近监管人士指出,银信合作方面,违规接受其他金融机构隐性担保或签署“抽屉协议”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由于担保方不能履行担保义务而导致银信合作类业务纠纷频现,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隐患。


一家国有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萝卜章扰乱了市场。“从银行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同业风险相对较小,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且授信额度较大,因此一旦涉及到萝卜章风险危害相对较大。”


不过,2014年针对同业业务中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了“140号文”和“178号文”,要求银行将全部同业业务进行专营,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4月10日,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文件中也明确表示,要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此外,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对同业业务的治理重点就包括,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


百万读者都在看……

刚刚,贾跃亭发公开信:我仍是乐视执行董事和最大股东,会尽责到底,把欠款全部还上


低房价、高工资吸引人才,这座诞生了《王者荣耀》的城市要打造“电竞之都”


你不能忽略的转折点:我们可能迎来一个钱越来越值钱的时期


本期编辑 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