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监察委前沿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监察委、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从业群体提供一个相互研讨交流结识的平台,主要包括:相关监察改革资讯、监察委理论研究、监察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务,以及涉及上述领域的文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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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吴小晖涉经济犯罪被公诉,保监会依法接管安邦一年(附接管办法全文和接管工作组名单)

监察委前沿  · 公众号  ·  · 2018-02-23 17:48

正文

来源:瞭望,转载用作学习。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 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7年6月以来,中国保监会根据监管工作安排,派出工作组进驻安邦集团,深入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公司现场监管,督促公司改善经营管理。目前,安邦集团经营总体稳定,业务运行基本平稳,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经监管检查发现,安邦集团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保监会已依法责令安邦集团调整吴小晖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保监会依照法律规定,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接管工作组,全面接管安邦集团经营管理,全权行使安邦集团三会一层职责。 接管不改变安邦集团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接管期间,接管工作组将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持公司照常经营,确保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依法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接管过程中,接管工作组将积极引入优质社会资本,完成股权重整,保持安邦集团民营性质不变。


中国保监会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公告


保监公告〔2018〕5号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


一、接管期限: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二、接管组织: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成安邦集团接管工作组。


三、接管组职权:从接管开始之日起,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相关职能全部由接管工作组承担;接管工作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经营管理权。


被接管后,安邦集团继续照常经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工作组将依法履职,保持安邦集团稳定经营,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附件:1.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2.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工作组名单。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23日



附件1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制定接管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组织人员成立接管工作组,接管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由保监会决定和更换。


接管工作组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经依法公告后,对安邦集团进行接管。


第三条 接管工作组负责人行使安邦集团法定代表人职权,接管工作组行使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权,安邦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停止履行职责,集团及各级机构经理、副经理按照接管工作组授权履行职责。


接管工作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财产、信息系统、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履行管理职责,并负责制定考核激励评价制度。


(三)决定安邦集团的经营管理,保证安邦集团业务正常运行,完善内控制度。


(四)清查安邦集团资产和负债,依法保全、追收、管理和处分资产。以安邦集团名义处理对外事务以及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五)控制安邦集团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七)保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接管工作组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时,应研究具体方案,并报保监会核准:


(一)委托其他保险公司经营全部或部分业务。


(二)股权结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三)公司分立或合并。


(四)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五)重大权利的放弃、转让或重大义务的承诺。


(六)重要人事任免。


(七)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接管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精算师、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处理接管有关事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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