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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安徽焦某某诈骗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23 10:38

正文

一、案件情况

2011年7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接访了一起案件,被害人王某某反映2006年4月至2008年初,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为了骗取王某某信任、虚构自己承揽安庆日报社户外广告安装需要资金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以借款的名义骗取现金1628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其间,在被害人多次催要情况下,焦某某采取伪造承诺书、多次打借条、归还极小数额现金的形式,掩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予归还。

二、未立案原因及立案监督理由

未立案原因:王某某向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控告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涉嫌诈骗案后,迎江公安分局于2011年5月10日以“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立案监督理由:迎江区院侦监科在办案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构成诈骗罪,属民间借贷纠纷,建议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焦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钱财,事后又伪造承诺书,虽是为了拖延还款时间,但同时也是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因此焦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区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迎江分局于9月21日向区院说明不立案理由“l,王某某与焦某某属于借贷关系(有借据;)2.焦某某本人没有逃匿”,决定不立案。同年10月12日,区院再次召开检委会就此案进行讨论,认为焦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王某某的财产,其行为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于同日通知迎江分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10月14 日,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对焦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焦某某于

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

三、监督效果

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1.5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案件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目的可以从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来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因为民事欺诈是当事人在民事关系的约定中采用了欺诈的手段,而刑事诈骗则是以隐瞒事实真相和捏造虚假事实的方法,在一种民事关系的假象之下,达到骗取钱财的犯罪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为了让被害人王某某自

愿交出钱财,利用其希望得到利息的心理,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其钱财挥霍,拒不偿还,且故意多次写下欠条,意图让他人理解为借骗,掩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案是由控告人向检察院申诉而引发。在办理过程中,虽然侦监科内部意见产生分歧,还两次提请院检委会讨论,但最终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并使犯罪嫌疑人得到有罪判决。本案的成功监督,较好地发挥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认真办理,也体现了对公安机关监督的慎重。

 

原文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精选》,主编:刘慧玲,副主编:张建忠、李薇薇,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17年4月。本文作者:颜永东,单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P12-13。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不念,不往”、“诗心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