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机制,康德早在《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里面就已经作了说明,也就是他所说的“非社会的社会性”,或者“社会中的对抗性”。战争是永久和平所要消灭的对象,但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大自然似乎恰恰能借助战争的残酷,教会人们追求和平:“大自然是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永远不松懈的备战活动、通过每个国家因此之故哪怕是在和平时期也终于必定会在其内部深刻感受到的那种缺匮而在进行着起初并不会是完美的种种尝试,然而在经过了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是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却终将达到即使是没有如此之多的惨痛经验、理性也会告诉给他们的那种东西,那就是: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32]战争的辩证法似乎就是:战争通过自己而使自己被否定。人们因为经历战争而不再愿意战争。
第二种机制,同样属于世界历史范围。康德进一步看到了另一项能够促使人们不愿战争的因素,那就是世界范围内的商业贸易:“世界公民权利的概念在抗拒暴力行为核战争方面所无从加以保障的各个民族,大自然也就通过相互的自利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那就是与战争无法共处的商业精神,并且它迟早会支配每一个民族的。”[33]
第三种机制与前两种不属同类。它存在于共和制宪法内部。康德认为,共和体制“具有我们所愿望的后果,亦即永久和平的前景”,其原因在于:如果共和制国家“为了决定是否应该进行战争而需要由国家公民表示同意,那么最自然的事就莫过于他们必须对自己本身做出有关战争的全部艰难困苦的决定,……他们必须非常深思熟虑地去开始一场如此之糟糕的游戏”,也就是战争。在一个非共和国里,决定战和的最高当局是个私人,或者说是私人性质的团体,他或者他们对战争与否的决定,实际上是在决定这个国家的臣民,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其余部分而不是他们自己,是否要拿起武器卖命。相反,在共和制的国家里,是每一个作决定的人决定自己是否拿起武器战斗,对此可以设想这种决定将是慎之又慎的。康德在这个意义上认为,共和制国家是最不愿意开战的国家。随着共和制的扩展,不愿战争的意愿也就随之扩展。
这三种和平的保证彼此之间并不相关。即使同属一类的第一和第二种机制,也是相互分开的。战争机制产生的是厌倦,而商业精神发挥的是利益动机。但为什么商业的促进不会反而导致战争呢?帝国主义的发生史倒是告诉我们,经济因素恰好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殖民与战争的罪魁祸首之一。不过,这里真正重要的问题不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机制之间,而在这两种与第三种机制之间的差别。世界历史视角下考虑的机制,是大自然的机制。哲学对它的考察为的是解决人能够期望什么这个问题。它不产生义务,只是指明希望所在。大自然的因果链条根本上说不是人自由意志发挥作用的场合。人的自由行为发生在义务的领域。换句话说,这三种机制里面,只有对共和体制的追求是属于人的行动范围的。最终,永久和平虽有大自然的隐秘保障,人却必须自己行动起来,按照权利观念所要求的义务去作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结合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了的理由——国际秩序问题实质是一个内政问题,[34]人权与主权之间关系的解决,实质也就是国内宪法安排的改革问题。从法权哲学的角度,只有共和国的建设,是人在规范上应当、在实践上可以用力的事业。这或许就是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包含的一个特别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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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康德的设想,一个共和国联盟,可以从一个强大共和国的诞生开始,以它为中心逐渐联合起越来越多的共和国,最终使其成为一种世界的秩序。让我们把这里涉及的经验世界的巨大复杂性暂时存而不论,只关注一些简化的方面。在这个不断走向永久和平的过程之中,存在两个基本的方面:一个方面是共和国与非共和国并存中,共和国如何对待非共和国;另一个方面是非共和国如何自我对待。最终,这两个方面可以合并为一个问题来处理:作为人的自由意志或者说实践领域范围内的事务,非共和国如何成为共和国?这就是有关国际秩序的内政问题具体的实践指向。
康德排除了通过外部强制强行造成某个国家改变宪法的权利,同时也否定了在国内的革命权利。有缺陷的宪法只能由统治权自身以改革的方式修改。[35]上文已经谈到,为了形成国家的主权,从逻辑上说,其必要的条件就包括了国内的人民不再能够根据超主权的人权而另外形成强制权力,以迫使主权作出特定的行为,而一个外国政府并不拥有比本国人们更高级的权利。现在,我们或许还可以进一步说,假如人民能够根据超主权的人权进行强制行动,那么外国政府也不是没有理由根据人权对其他国家进行暴力干涉。[36]主权的设置,实际上使国内的人民和外国政府的行动可能性连在了一起,使内政的处理方式与外交的合法行动方式具有了共同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来自外国的人权批评也就具有了某种国内政治言论的形象。这正是人权绝对性提出的第二种要求。当康德在《永久和平论》的结尾处专门以哲学家的言论自由作为一项秘密条款来加以讨论时,他同样说明了国内言论自由的绝对性。的确,要求非共和制的统治权自己来否定自己——假如这是人的行动领域而不是属于自然进程的领域的话——就必然要求引入一种合法的促使这种转变得以发生的力量。[37]这种力量就是启蒙。在另外一个名篇——《回答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中,康德深刻阐释了边沁的这句格言:严格地服从,自由的批判。这里的问题是,在非共和国里,就是言论自由也会遭到暴力的压制。但言论自由,却具有强行实现自己的权利。这里不存在不服从,作为批评的抗争将是合法的。照康德的看法,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是理性的公共运用,也就是像学者或者说哲学家那样运用理性,在所有人的面前为自己的立场辩护。哲学家的这种立场,尤其是为永久和平辩护和设计的哲学家,本质上就是一个尊重国家主权的世界公民。换言之,在非共和制与共和制之间架起桥梁这个内政问题,正是由某种世界公民的形象来担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