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近年来,投资人向私募机构主张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且进一步出现投资人向私募基金董监高追偿的案例,董监高是否因其不当管理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如何界定,受到行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关注。本文拟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入手,结合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与解读。
乐维 袁凤聃铃
| 作者
投资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直接向管理人董监高追责案例逐渐出现,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致使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进一步细化、明确,类似案例及董监高潜在责任更需引起广大从业人员的重视。
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例入手,探究董监高不当管理所涉潜在责任的关注要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徐汇法院”)
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2)沪0104民初20904号判决显示,在邱碧红与蔡易、李化亮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可了投资人以债权人代位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提出索赔的诉讼方式,并支持了投资人要求主要核心管理人员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米椒公司”
)作为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九尚合伙”
)的基金管理人向邱碧红推介该基金,基金推介材料明示该基金投资对象为武城县A有限公司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3月26日,邱碧红与米椒公司签订《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
),邱碧红向九尚合伙打款100万元认购100万基金份额。
米椒公司未按约将邱碧红的资金实际投入武城县A有限公司,而是挪作他用向常州B有限公司转入4,131万元,占比超过了九尚合伙实际募集金额的85%,构成严重违约;邱碧红在基金到期后,剩余25万元本金及收益未退还,故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海仲裁委员会出具(2021)沪仲案字第4416号裁决书,认定邱碧红是米椒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且债权已经到期,米椒公司应当向邱碧红归还投资本金25万元,同时支付投资款利息。
鉴于米椒公司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邱碧红进一步以米椒公司的高管人员蔡易、李化亮、朱恩乐、宫庆礼为被告诉至徐汇法院,主张前述人员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应向投资人承担承担赔偿责任。即该等高管应向米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米椒公司怠于主张的情况下,邱碧红基于米椒公司对其所负债务,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诉请蔡易等人在米椒公司应当支付的投资本金25万元及投资款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徐汇法院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部分支持了邱碧红的诉请,判令案涉投资过程中实际参与决策及管理的高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首先,李化亮在案涉事实发生过程中一直担任米椒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同时,九尚合伙相关合伙协议、入伙协议等均系由李化亮本人签字,其系米椒公司作出案涉投资决策的具体经办人,且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李化亮作为米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仲裁裁决书中所确认的米椒公司的
严重违约责任中存在重大过失
。
李化亮作为公司高管虽然有一定的商业决策权利,但是本院认为高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仍然系不遵守公司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故本院认定邱碧红对于李化亮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李化亮应当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在邱碧红所主张的高管责任行为发生期间,蔡易
已举证证明其不再担任米椒公司任何职务
,故蔡易不当承担相应高管责任。宫庆礼虽然在案涉投资过程中均担任米椒公司监事职务,但是
并无证据证明宫庆礼参与案涉投资决策过程
,且米椒公司章程中明确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该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未包括公司监事,此外米椒公司章程中监事相关职权并不包括相应管理、决策等权利,故本院综合上述情况认定宫庆礼也不应承担相应高管责任。
第三,朱恩乐虽然担任公司董事一职,但朱恩乐并未在案涉投资文件上签字,也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参与案涉投资决策过程,
且朱恩乐仅系米椒公司的高管,而非直接担任九尚合伙的高管,朱恩乐亦未参与九尚合伙的投资决策机构,
而其作为米椒公司持股20%的股东仅承担股东相关权利与义务而非公司高管的权利与义务。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定朱恩乐亦无需承担相应高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