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在这一精神指导下,具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从事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税收法律问题值得关注与讨论。
2024年7月18日,党的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这为我国慈善活动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价值引领。在这一大背景下,基金会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将在提供公共服务、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等领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可持续运营、最大化慈善财产的效能,实践中,一些基金会根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与投资活动,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然而,
具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是否需要对其从保值增值投资中获得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是基金会管理者和投资者关心的重点。本文旨在探讨这一问题,为基金会的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包括基金会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基金会的纳税义务受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范。
就具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被认定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上述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的营利性活动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122号文”
)对免税收入具体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规定以下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结合122号文与《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免税收入、非免税收入以及禁止的投资活动具体情形如下表所示:
综合上述,基金会的免税资格并非税务实践中“万能钥匙”;基金会投资收益并不当然地在免税范围之内,可能需要按照高达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无论公募基金会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均有公益支出最低标准,一般来说其(非免税的)收入都会显著低于支出,实践中在扣除包括公益支出的各项费用后,
最终实际产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相对少见的。
不过,在实务中,即使是具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也需要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中,明确、如实地填报投资收益,包括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工作(尤其是产生大额投资收益进项时),避免产生税务违规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与声誉损失。
【典型案例1】
根据《公益时报》的报道,2016年举办的中国公益年会上有业内人士提及:某企业家创办的慈善基金会曾有一笔大额股权转让收入存在税务违规,被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追缴2.5亿元企业所得税,并罚没800万元滞纳金。
[2]
【典型案例2】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税务机关“穗越税一所罚(2018)62号处罚文书”,某省级公募基金会因为逾期申报所属期2018年第一季度至2018年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被税务机关处罚款。
在全球范围内,基金会作为推动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其保值增值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是各国税法中一个复杂而精细的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策目标,制定了不同的税制安排。
以美国为例,符合
《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第501条(c)款(3)项
规定的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免税资格:第一,该组织必须具有明确的非营利目的,主要活动应为非营利性质,并且不得为个人牟利。第二,不参与政治性活动,包括实质性游说活动和竞选活动。
这些符合条件的免税组织通常被称为“
501(c)(3)组织
”。501(c)(3)组织主要分为
公共慈善组织(Public Charities)
与
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
两种类型。其中:
仅有满足一定条件的501(c)(3)组织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公共慈善组织,公共慈善组织对于资金的来源与治理结构适用更严格的要求。公共慈善组织通常是宗教协会、教育组织、动物福利机构等,其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可享受免税。
私人基金会是501(c)(3)组织默认的也是最常见的类型,我们熟悉的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均属于此类。对于私人基金会的投资净收益,在新法
《2020年进一步合并拨款法》(The Further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of 2020)
之前,一般征收2%的特别消费税(excise tax),满足特殊条件的,可以降低至1%;
在新法颁布后,统一适用1.39%的特别消费税。
由此可见,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投资收益税负显著低于中国(免税或1.39% vs 25%)。加上美国非营利组织可选的投资活动较为广泛、公益事业支出比例的规定相对宽松,导致其参与保值增值活动的热情与专业能力都相对高于中国非营利组织,进而从侧面促进了民间慈善事业的良性与长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
【典型案例】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福特基金会章程规定其每年至少需要使用本金的5%用于公益慈善活动,
而本金的95%则可以继续投资到市场中,使其收益能够支持基金会的运作。
较低的税负促进了资金的保值增值,使得福特基金会能够在追求社会回报的同时兼顾财务回报。在法规的支持下,得当的投资活动成为福特基金会持续运营八十余年、尤其是在1950年脱离福特汽车集团后仍保持活力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免税资格通常适用于捐赠收入、会费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则不在免税范围内。一个有免税资格的基金会从保值增值投资中获得的收益,需要申报并根据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制度安排是慈善组织与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保障。美国对基金会的税收安排降低了基金会的运营压力,为其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我们期待可以通过适当调整税率和增加配套的优惠政策,为基金会开展保值增值活动提供更多便利,以回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使慈善事业成为“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抓手,更好地贡献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1] 需要说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亦为免税收入。因此,实务中非营利组织通过受赠的方式取得股权,该股权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虽然不在122号文列举的免税收入范围内,但是未必产生税负。
[2] 《公益时报》:《“公益慈善资金”投资股权首次被监管层提出,引发行业关注》,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redian/2024/04/272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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