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的用词所理解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的应然范围,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秉持满足技术可行性的积极态度,基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客观呈现的技术内容,在正确判断逻辑的指引下,“找准”权利要求用词的含义,不断逼近上述应然范围的事实认定过程。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此处,“通常具有的含义”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之后才能刻意理解出的含义,而是该用词在该领域内已被广泛使用而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赋予或接受的某种含义,即该含义应当是在某一领域内普通的、惯用的含义。
在第75644号复审决定(200910261837.0)中,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该液压系统包括“先导卸荷溢流阀”,合议组在决定中引用一本高等学校教学用书以证明液压传动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术语“先导卸荷溢流阀”的普通的、惯用的含义具有确定的理解,具体而言,先导卸荷溢流阀常闭,以并联方式在系统中被动工作,以内泄式泄油的模式起到卸荷作用,该术语本身隐含公开了这种阀的具体工作模式、连接关系和装配方式等,在进行特征比对时,应该考虑术语“先导卸荷溢流阀”本身的通常含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理解权利要求用词的含义时,应当立足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去考察权利要求用词是否具备通常含义、说明书是否指明特定含义以及含义的具体内容。
第 25972 号无效决定(98805898. 7)认为,涉案专利属于套圈型管道连接件这一技术领域,“仿形面”在该技术领域内并非通用技术术语,不具备普通的、惯用的含义,尽管“仿形面”在车床仿形加工领域有较为明确的含义,即通过仿形加工发生形状改变而最终形成的与样模形状相仿的表面,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直接将上述具体含义转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理解过程中,本案中“仿形面”不具有通常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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