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清华金融评论》与况客科技联合推荐
文/中国金融作家协会理事王玉珍
自从续贷受到政策限制以后,借新还旧被以还旧贷新代替,或者叫要先还上已经有的贷款,然后银行才能再贷款。由于贷款企业资金紧张,一般情况下以借款归还贷款为主要方式,为此还专门出现了一种叫出借过桥资金的机构,这种机构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虽然时间短但利率高。而要得到过桥资金的前提,就是银行已经通过了企业的贷款审批,一旦如期归还贷款可以续贷。
但是,也有意外。《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就是因为借了过桥资金而银行没有进行续贷导致企业资金链彻底中断,进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现实中,一般情况下需要过桥资金的有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经营管理正常,资金流也正常,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评价正常,所以一般会通过还旧借新,找过桥资金归还已有的银行贷款,然后银行再发放新的贷款。这是最正常的过桥资金模式。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企业整体发展前景良好,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认同度较高,银行愿意继续支持企业发展,所以一般也会通过还旧借新,找过桥资金归还已有的银行贷款,然后银行再发放新的贷款。这种过桥资金模式正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问题,怕就怕银行方面出现一些信贷政策的调整。一旦出现政策调整或者相关人员的调整,也可能会出现问题。
第三种情况是企业遇到资金问题根本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或者企业资金链没有大的问题但就是不愿意还款,面对无法回收贷款的局面,银行会千方百计威逼利诱企业还款,甚至包括银行会承诺企业给予新的贷款。前提或者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企业要归还银行贷款特别是已经出现了逾期的贷款。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归还了银行的贷款后,银行就掌握了主动,贷与不贷银行有绝对的主导权,为了让贷款企业归还贷款特别是逾期的贷款,银行也是无所不用其及,特别是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增长较快、银行不良贷款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银行的清收工作更是如此。
但是,现在银行对不良资产的清收遇到了法律的障碍。
日前,有“银行员工勾结借款人骗取过桥资金,工行已回收贷款被判返还过桥方”的报道。近期,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桥西支行已回收的贷款给予追缴返还给民间过桥资金方,原因是桥西支行员工和借款人骗取过桥方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法律依据?因为毕竟企业贷款逾期在先,从法理上讲贷款企业先行违约,具有失信责任。
第二,此判决的法律示范效应将对银行风险形成较大的冲击,已经回收的贷款被判追缴,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很少有先例,这个先例一开将导致银行信贷回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银行资产质量问题将雪上加霜。
第三是此判决对民间借贷的过桥资产起到了法律上的保护示范效应,将难以摆到台面、不合规、不合法的民间过桥资金在法律上给予了支持,将进一步推动民间过桥资产的泛滥,民间过桥资金将不再担心借款人的还款风险。他们可以认为有银行做最后的兜底只要起诉即可,风险将大面积转移到银行身上。
第四对银行依法清收形成法律风险,此判决意味着银行将需要重新从借款人回收贷款,如借款人无力偿还,则这笔贷款将面临坏账的风险,同样,银行在法律上这笔贷款已经归还,现在要重新追缴也面临新的法律问题。
因此,这一法律判决从法律逻辑上讲对银行将形成苏大的法律风险,从法律逻辑上讲,银行的资产质量问题将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加剧。
本文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