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社保入税正式开始,这7种情形不要再有了!
社保必须足额缴纳!
随着逐步实行“社保税务全责征收”模式后,税务部门逐渐承担了社保的追欠查处、记账稽核等核心职能,情况也变得不一样起来:
一、 某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被警告
二、 某公司未按期缴纳社保被税务局催缴
社保入税,简单来说就是社保的征收,从原先的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转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包括: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划转到了税务机关。
这代表着:税务不但能掌握社保、工资、个税等申报数据,还可能会通过人社局获取劳动关系、组织人事关系、缴费年限确认、学籍信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就业失业等非税信息。
这些申报数据将实现全面比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必然大幅度提升,一旦发现存在异常,违规企业将成为重点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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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社保,似乎是很多企业的“潜规则”,但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上限和下限,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所以说,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目前,社保的征管已经由税务全面接手,数据互通只是时间问题,社保如果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果严重!
单位这样交社保,统统违法!
除了单位按最低基数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之外,下面这6个社保缴纳的误区,企业和个人也要避免。
误区一: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误区二:试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误区三: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岂不知,劳动关系的确定可不仅取决于一纸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就必须得交!
具体规定看下图:
误区四:上下班路上摔伤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算是工伤:
1、需要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2、伤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五:单位必须为法定代表人缴纳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取决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称法人代表)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时,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其不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参保对象。
综上,需不需要给法定代表人交社保,关键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误区六: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
所谓的“挂靠”社保,其实就是虚构劳动关系,然后骗保。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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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聘退休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实习生
很多学校在学生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常招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未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实习生虽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存在“归属关系”,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此类派遣人员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
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与兼职公司无关,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与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此部分人员缴纳。
8、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户,员工工资转为个体户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9、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10、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3种:
自营劳动者;家庭帮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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