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文章引述了《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和规定,同时通过对两个案例的解析,说明了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此罪。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劳动者需明确了解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同时,要理解其构成要件,包括数额较大、多次敲诈勒索或数额特别巨大等。
关键观点2: 劳动者维权的方式和界限
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如只是要求公司支付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权益,如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并不算是非法占有,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如果劳动者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公司勒索钱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键观点3: 两个案例的解析
文章通过沈某和岳某两个案例,具体说明了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沈某的情况),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构成此罪(如岳某的情况)。特别是岳某以投诉、举报相威胁,向某餐饮店勒索钱款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定罪惩处。
正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以举报未缴社保、提起劳动仲裁、投诉违法经营、举报税务问题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占有是指无合法根据取得、控制他人财物。如果劳动者只是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有法律依据的劳动权益,不算是非法占有,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如果劳动者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公司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沈某是上海市某公司员工,2018年8月15日,公司向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沈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纠纷。
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费用。遭拒后,沈某即开始陆续向相关部门举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员工社保及其工程项目中存在违章搭建等问题。
公司董事长王某从他处得知沈某举报之事后约谈沈某。沈某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商谈未果。
沈某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加班费等总计143 022元 。
几天后王某主动约沈某至其办公室“商谈”并私 下录音,
期间沈某表明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绩效考核、高温费、社保等费
用及相关支付依据。
而王某对沈某提及的上述费用予以回避 ,
直接向沈某提出撤回举报需要多少钱,
并表明如沈某撤回对公司项目违章搭建的举报支付其6.5万元,撤回对公司社保事宜的举报支付其7万元,共计 13.5万元。
王某要求沈某就13.5万元出具承诺书,沈某手写一份承诺书,协商确定金额后王某以公司转账的方式向沈某支付了3万元,同时公司打印好收款事由等内容后由沈某在收据上签名,收款事由为
“撤销对公司投诉的费用”。
王某以沈某敲诈巨额钱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沈某抓获。
法院认为:
沈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沈某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沈某与公司间确实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沈某在与公司的商谈中始终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年假费等劳动争议款项,且在商谈失败后即申请仲裁;
沈某也未在劳动争议款项之外另行向公司索要撤回举报的钱款
,故沈某对于公司不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2、沈某未实施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行为。
沈某的举报行为有事实依据,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而是其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事后证明其举报内容属实。
从商谈金额到出具承诺书到支付3万元,每次均系公司采取主动,
尤其是公司已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后仍主动要求先向沈某支付3万元,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综上,沈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目的具有合法性,手段亦适当,应对其宣告无罪。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获取证据的能力也相对较弱。
劳动者易存在言语或行动上的过激行为,其往往会以举报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谈判协商的筹码,以获取足额甚至是高额的劳动补偿。
如果劳动者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一定的计算依据,只要赔偿数额未明显过分高于其实际应得,具有合理性,则不宜认定劳动者实施敲诈勒索。
岳某曾是北京市丰台区某餐饮店员工,2019年11月,岳某以向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投诉、
举报某餐饮店违建、一照多用为手段,以不给钱就继续投诉相威胁
,向某餐饮店经营者崔某等人索要财物,餐饮店向岳某支付3万元,岳某签署撤销投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