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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科沃斯 VS 追觅!不当利用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打击竞争对手,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1-01 07:20

正文


——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追觅公司针对专利1、4提起涉案2起专利侵权民事诉 讼不属于恶意诉讼


……


二、追觅公司针对专利2、4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电商平台投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电子商务法相关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是市场主体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方面,它鼓励和支持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积累社会财富,创造社会价值,并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保障并鼓励权利人保护其知识产权,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适用诚信原则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予以制约时,有必要区分恶意行使权利与正当合理维权,对正当维权、依法维权的行为不应过于苛责,对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则违反了诚信原则,属于权利滥用,该行为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具体到本案,追觅公司针对专利2、4提起的相关行政处理、电商投诉、民事诉讼行为并非捏造事实、无中生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难以否认系其维权之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追觅公司在维权时涉案专利均为有效状态,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出具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2、4现亦处于有效状态,追觅公司依法取证并制作了侵权比对说明,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投诉材料,不能仅凭提起行政处理、电商投诉后又撤回的行为,认定其维权行为并非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是以侵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现有证据亦尚不足以证明追觅公司维权行为存在明显恶意。追觅公司基于对专利权的合理信赖,在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进行维权,在提起行政处理、电商投诉、民事诉讼过程中并没有明显超过正当维权目的,有违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当行为,也无证据表明具有超出维权本身的其他不当目的。因此,追觅公司上述行为的主观状态难谓恶意和具有可苛责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追觅公司针对专利3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电商平台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利法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其中,新颖性要求实用新型不能属于现有技术。而本案中,添可公司芙万2.0系列产品已于2021年4月份公开销售,证据表明追觅公司也于2021年4月份、9月份购买到了芙万2.0系列产品,追觅公司已经通过购买公开销售产品的方式实际接触掌握了现有技术,却在2021年11月10日将早已公开的现有技术申请专利3,随即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电商平台投诉,其申请专利及提起行政投诉、电商平台投诉的行为具有不当性。一是追觅公司对专利权的获取具有侥幸心理,利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双方处于同区域同行业,竞争激烈,诉讼多发;三是追觅公司有专业团队,理应知晓该权利基础存在问题。综上,追觅公司具有不当利用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打击销售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的目的,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关于侵权责任判定


如前所述,追觅公司针对专利3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电商平台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实际造成添可公司商品暂时被封禁、扣除积分等不利结果,给添可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添可公司为应对行政处理、电商平台投诉及本案诉讼亦付出了一定的费用,对此,追觅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损害结果以及添可公司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酌定追觅公司赔偿添可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对于添可公司要求追觅公司赔偿商誉损失并在相关报纸、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电商平台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添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商誉方面受到实际损失,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5民初1333号

案由

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管祖彦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杨金琼
书记员袁  慧

当事人

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恺凯,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奇,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追觅创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二、驳回原告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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