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约为2850亿元,同比增长5.6%;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营业收入(即劳动生产率)为28.9万元/人。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可以说是实现知产价值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换句话说,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在诉讼中才能实现。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律师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知识素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往往还会遭遇证据保全、诉讼禁令等程序启动难的问题,专利特征等同、商标混淆可能性、著作权的实质性近似等的认定也尚无统一标准;且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中。而最重要的,还是要准确把握审判者是如何裁判的,从而形成自己的办案思路,构建起完整的知产诉讼体系,并最终作用于诉讼及应诉策略的制定。
智拾网年度重磅策划之知产审判专家系列课,即将开课!
强烈推荐广大知产律师来学!只有跟随法官的步伐,从裁判视角进行解析,才能获得富有体系性、创造性的深刻洞察,从而指导办案。
10月28-30日19:00,由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现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领衔,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资深法官陈锦川老师,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张晓都博士组成的梦幻授课阵容,将带来三晚连播,覆盖著作权、专利、商标最新审判要点、难点,帮你打通知产诉讼的任督二脉!
听课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市法学会网络治理与数据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孔祥俊教授自2004年8月起便投身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对知识产权领域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扎实的审判实务经验。他曾三次入选“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是当之无愧的资深知产审判专家。在主持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工作期间,由他首次提出的诸多概念均陆续为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所接受,并被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指导全国知产审判业务的开展。比如,他最早提出的“司法定价”概念,从观念上解决的是知产侵权损害赔偿确定难的瓶颈问题;他最早提出的《商标法》第四条内含“注册商标以使用为目的”这一操作性功能,还成为了2019年《商标法》修法的司法先导;还有“特殊情况下侵权而不停止行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等多个司法新概念等等。此次课程,孔祥俊教授将针对《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展开深入分析。绝对事由是控制商标授权确权的基本路径和主要抓手。绝对事由的准确定位和恰当运用意义重大,其曲解或者误用可能让特定经营者面临“灭顶之灾”。《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法律定位究竟为何?如何界定“欺骗手段”与“其他不正当手段”、有哪些适用空间?为什么说,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因为“原罪”而被宣告无效?“其他不正当手段”与“撤三”制度的适用关系又是怎样的?
孔祥俊教授将对注册商标宣告无效程序中绝对事由的法律定位、准确适用等问题进行,以为其准确适用提供参考。除了有助于律师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获取洞见,也能帮助律师评估和预防客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的建议,从而在维护客户商标权益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简而言之,这些逻辑将成为律师处理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时的重要依据。
一、《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基本分析
1.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列举加概括的规定
2.“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法律定位
二、绝对与相对事由的合分演化及其遗存的影响
1.两种事由在立法上的由混合到区分
2.两种无效事由的司法澄清
3.旧的法律适用思路至今仍余音未了
三、“欺骗手段”的界定
1.无效宣告中的“欺骗手段”:相对封闭性及非独立和非完整性事由
2.欺骗手段可否作为驳回申请的事由
四、“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来与正解
1.界定“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来
2.排除与相对事由的重合适用
五、规制非使用性批量注册商标的扩展与扭曲
1.《北京高院审理指南》的误读
2.《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的曲解
六、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因为“原罪”而宣告无效
1.扩大化适用绝对事由并有变相代行相对事由功能
2.绝对事由的过多介入损害注册商标秩序
3.对于保护既定权利与尊重既有秩序的关注度不够
4. “株连”“连坐”之非
七、实际使用消除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空间
1.值得关注的新的最高法院再审判决
2.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解读
3.值得肯定的司法裁判
八、理顺与“撤三”制度的适用关系
九、“其他不正当手段”作为绝对事由的扬弃
十、绝对事由对应和同一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听课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个人专著《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
陈锦川老师从1993年就开始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先后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多年来,他审理了很多极具挑战性且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比如《乌苏里船歌》侵权案,填补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司法实践上的空白;比如他审理的《我的前半生》案,提出了传记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该案的审理最终产生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关于自传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司法解释等等。可以说,陈锦川老师审理的诸多案件都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了珍贵素材,指导了知产审判业务的工作开展。 作为法官,陈锦川老师在24年的知识产权审判生涯中,审理了数千件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很多都是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涉及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技术合同、反垄断等各个领域,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审判领域是绝对的权威。此次课程,陈锦川老师将从法官视角解读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的重要规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核心原则。这个规则的意义是什么?“接触”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实质性相似”的准确含义又是什么?相关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与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是什么关系?法官到底是如何判断的?
1.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的意义
2.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判断
3.接触的准确含义
听课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3)》
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著有《专利实质条件》《专利侵权判定》
与《专利民事诉讼法律问题与审判实践》
参与编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张晓都博士在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领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深度参与编写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这本书的含金量所有知产律师都不陌生。此外,他还著有《专利实质条件》《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与审判实践》等多部专利相关的专著。作为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合议庭一般具有其固定模式和思维,包括专利权是否有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是否成立、不侵权抗辩或不赔偿抗辩是否成立等等。此次张晓都博士的课程将聚焦“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的等同认定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以具体数值限定的技术特征,如何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与之相等效的数值特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数值特征指的是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具体数值,如尺寸、温度、压力、浓度等,用于界定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在专利诉讼中,等同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它涉及到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和侵权行为的判断。张晓都老师的课程中,将结合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展开讲解,帮助专利律师在分析潜在侵权案件时,评估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数值特征是否可能构成等同侵权,据此构建更有竞争力的诉讼攻防策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律师也可以利用等同认定的原则来挑战对方专利的有效性,尤其是当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过于狭窄时。一、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认定的判例
·案例:“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
二、司法解释中涉及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认定的规定及相关判例
·案例:“PCB板的印锡贴片焊接治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上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3)中关于数值限定技术特征等同认定的判例
·案例:“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讨论:
(一)判定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数值限定特征与非数值限定特征是否可以区别对待?
(二)判定技术特征是否等同时,发明点技术特征与非发明点技术特征是否可以区别对待?
(三)本案是否存在适用权利要求修改导致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侵权认定的可能性?
1.美国权利要求修改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基本规则
2.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3.本案是否存在适用禁止反悔原则限制等同侵权认定的可能性?
4.授权与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需要与权利要求修改导致的禁止反悔规则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