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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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江西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05 19:20

正文

江西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

典型案例



2023年,江西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在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168件,以最严法治严厉打击涉长江、鄱阳湖流域环境污染案件;聚焦本土文物保护,织密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网;强化服务营商环境,宽严相济引导污染企业合规整改;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促进“行刑”两法衔接。其中,“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刘某庆等与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物权纠纷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典型案例,“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也是中国的第10个六五环境日。值此之际,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释法指引功能,引领社会环境保护共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聚焦绿色发展大局和社会关注热点,组织发布十起2023年度全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涉及打击非法捕捞、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严惩盗掘古文化遗址、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助推碳达峰碳中和、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助力企业合规改革和行业绿色转型等案件。


下一步,江西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在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善作为”的新要求,坚持能动履职,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落到实处,努力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全方位创新发展“江西模式”,全力护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目录

1

余某琼等7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2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吕某明等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

柯某利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

刘某乐等27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

刘某恒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6

廖某明、廖某燕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8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西某农业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9

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案

10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诉宜丰县城市管理局怠于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余某琼等7人盗掘

古文化遗址、倒卖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余某琼等结伙采用徒手挖掘的方式,9次潜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德镇御窑厂实施盗掘,并将盗掘的部分遗址文物出售于被告人黄某武、操某广(另案处理)。后余某琼等人为避开御窑厂保安巡逻以方便作案,商议由被告人余某福应聘至御窑厂担任保安,余某福2021年12月入职后主要负责夜班巡逻,后余某福利用巡逻的便利3次通知余某琼等人前往御窑厂盗掘古瓷片,后出售于黄某武、操某广,所得赃款由参与被告人均分,7名被告人共非法获利117400元。


2022年1月,被告人余某琼、余某友、梁某、余某万、余某福、黄某武、冯某兴先后被抓获归案,并依法从余某琼等人住处扣押数量不等的陶瓷片。经江西省文物商店鉴定,从余某琼处扣押的7片景德镇窑口宣德红釉瓷片,可拼合,修复成器,为三级文物;从操某广处扣押其抵押在熊某处的2个景德镇窑口明红釉壶盖,无磕碰,为完整器,为三级文物,其他均为一般文物。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琼、余某友、梁某、余某万、余某福、冯某兴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景德镇御窑厂,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武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依法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余某琼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5000元不等;以倒卖文物罪判处黄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文物发还被害单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退缴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多次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引发的刑事案件。景德镇市现存大量古代窑遗址,对陶瓷文化研究具有重要历史、科学价值。其中景德镇御窑厂最负盛名,作为元、明、清三代专为宫廷生产瓷器的皇家窑厂,是景德镇城市的“根”与“魂”,并于2006年经国务院核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0年入选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目前景德镇市正以御窑遗址为核心全力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罪恶的黑手伸向御窑遗址,景德镇御窑厂成为盗掘重灾区。本案中,被告人余某琼与余某友等人通过翻越护栏潜入景德镇御窑厂,彼此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甚至为掩盖犯罪行为,指使同案犯应聘御窑厂保安,从而形成内外勾结,“探、掘、盗、销”一条龙犯罪产业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重拳出击,不仅体现了依法惩治和预防文物犯罪、保护文化遗产安全的决心和成效,而且正面、积极地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陶瓷遗址历史文化价值,对警示、震慑盗掘文物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

吕某明等污染环境、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明等3人作为江西某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以来,铜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重金属的烟尘、渣灰撒落在厂区地面,加上公司购买的原材料和生产后的废渣乱堆乱放,导致大量含有重金属的污水通过排水口、水沟排放到厂区外的水塘,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检测,排水口水样中铅超标17.35倍,镉超标254倍,厂区外一号循环池镉超标30倍,二号循环池镉超标36倍,多种重金属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此外,2011年,铜业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兴建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共计100.5356亩。案发后,铜业公司递交了企业合规申请,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制定科学可行的合规计划,重点就环保问题开展专项整改。在环保部门的监督指导下,铜业公司积极进行生态修复,与政府磋商后自愿赔偿生态损害金768万余元,公益造林101亩,为非法占用的27.17亩农用地完善了用地手续,对非法占用的其余地块全部退出使用并在原址上补植复绿。同时,铜业公司建立了废气、废水、固废、危废管理制度,并对原址厂区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全面拆除,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重建厂房。


裁判结果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铜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镉、铅等重金属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铜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吕某明、胡某惠、叶某清对铜业公司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负有主管责任,构成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铜业公司、吕某明、胡某惠、叶某清在案发后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基本完成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依法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铜业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吕某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胡某惠、叶某清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案件。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司法机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实“两个不动摇”、平等保护的务实举措。本案中,铜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镉、铅等重金属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吕某明等3人作为铜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该案时切实考虑了当地民营经济的发展需要,坚决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能让任何一个企业因涉案而垮掉”的要求,依法审查涉案企业合规的有效性,对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合规计划整改予以肯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企业环保合规整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对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判处缓刑。本案对督促涉案企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三

柯某利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某利承包水塘(田)用于种植莲藕,因藕田常被野猪破坏,遂与唐某兵商定共同出资在藕田内布设电网来捕猎野猪。柯某利陆续网购了电瓶、逆变器、绝缘杆等设备并在藕田内采取夜间通电、定时开关电闸措施布设电网。2023年1月7日,柯某利发现电网猎到野猪,遂联系唐某兵来帮忙处理。唐某兵捆绑野猪腿时被电网上的余电打倒。柯某利即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经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唐某兵已死亡。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兵系被电击致死。柯某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唐某兵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柯某利的行为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利在开放性场地私设电网狩猎野猪,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柯某利案发后主动报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柯某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对柯某利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柯某利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狩猎行为引发的致人死亡案件。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不仅体现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有力维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审理工作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法理情相融合,对被告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结合,也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理念,为非法狩猎行为致人伤亡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对意图非法狩猎者具有警示威慑作用。



案例四

刘某乐等27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1月1日起,江西省鄱阳湖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捕。2020年3月,南昌县某镇政府、新建区某乡政府与渔民分别签订了退捕补偿协议书,被告人刘某乐等18人分别签订了上述协议,并领取了国家补偿款。2020年6月至9月28日期间,刘某乐等17人明知江西省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定置网等禁用工具在鄱阳湖禁捕水域实施捕捞,之后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运到码头出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万某玉等7人,其中万某玉等人收购渔获后,直接将渔获物转卖给事前联系好的被告人吴某明等3人。期间,舒某明先期与万某玉等人属合作关系,从中分取利润,后期,舒某明与万某玉等人解除合作关系,直接从吴某明处收取渔获物转卖,赚取中间差价。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乐等17人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被告人万某玉等7人经事先联系,明知是刘某乐等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而予以收购、转售,并分别形成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链条。依法判处刘某乐等26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判处陈某红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收缴的万某玉等人赃款及被告人亲属代为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21648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刘某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561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万某玉等9人手机各一部(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27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鄱阳湖禁捕水域实施非法捕捞并售卖渔获物引发的刑事案件。鄱阳湖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对于调节长江水位、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持区域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鄱阳湖“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自“十年禁渔”启动以来,沿岸人民遵守禁渔规定,鄱阳湖生态资源呈现良好恢复态势,但也有极少数人员受到利益驱动,大肆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鄱阳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本案中,27名被告人有的是渔民,有的是鱼贩子,有的还是二道鱼贩子,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结成团伙,事前通谋,分工协作,形成非法捕捞、收购、销售的固定犯罪模式,采用地笼网等掠夺性、毁灭性的方式非法捕捞,严重损害鄱阳湖水域渔业生态平衡。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同时,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行贯彻宣传。通过本案,进一步增强了鄱阳湖流域民众对于“十年禁渔”政策的认知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五

刘某恒危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恒使用天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名义进口动物制品,并办理了行政许可及收藏证。刘某恒在明知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了进口的动物制品仅限于个人收藏,不得用于商业或者非商业活动的规定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南昌和广州两地,向郑某(另案处理)出售了11张虎皮、1张豹皮、3组象腿凳子(4个为1组),郑某在购得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后出售给章某、聂某(均另案处理)等9人,并由购买者直接转账至刘某恒指定的账户。2021年6月2日,南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刘某恒抓获。经鉴定,案涉动物制品价值超过900万元,刘某恒非法获利共计180万元。案发后,刘某恒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180万元,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其他犯罪线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恒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违法获利180万元,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超2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恒具有立功情节及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获利180万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处刘某恒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引发的刑事案件。非法出售行为及其背后的罪恶交易链条,会直接导致猎杀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坚决以司法之力铲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滋生的土壤。即使办理了行政许可及收藏证,也不得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用于商业或者非商业活动。本案中,案涉的老虎、豹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物种。人民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悔罪表现和量刑情节,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牟利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屏障。



案例六

廖某明、廖某燕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廖某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低价承揽了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9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的油漆渣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置业务,其子廖某燕负责驾驶货车,两人至上述家具制造企业装运油漆渣、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后,偷偷倾倒于赣州市南康区工业五路等地的垃圾站、崇义县扬眉镇路边的山坡下。廖某明、廖某燕共非法装运、处置油漆渣、油漆桶等危险废物128.5吨。经鉴定,本案生态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1312512.96元。案发后,江西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8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与生态环境部门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认缴生态损害修复金1253012.96元、鉴定费188932.79元。廖某明、廖某燕与崇义县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共同缴纳了生态修复金59500元和鉴定费11067.21元,且共同退赃121400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廖某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廖某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某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廖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廖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和2万元。同时判令两被告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宣判后,因本案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来源于南康19家家具制造企业的废油漆渣、油漆桶,为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崇义县人民法院向赣州市南康区家具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要求健全完善协会会员环保自律机制,对家居企业危险废物的处理加强技术指导。南康区家具协会针对司法建议中涉及的问题,开展了家具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在全行业推行“油改水”,有效推动了家具制造行业绿色转型。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守护蓝天、碧水、净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随意倾倒危险废物不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本案中,19家南康家具制造企业负责人明知油漆渣、油漆桶系危险废物,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仍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经营资质的被告人廖某明随意处置,家具制造企业与处置危险废物的被告人均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作为重要的量刑情节,有利于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同时,人民法院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个案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源头治理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源头预防,及时向家具企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有效提升了家具企业的环保意识,推动了家具行业的绿色转型,号召全行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了“审理一个案子,教育一批企业,推动一个行业发展”的效果。



案例七

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

等4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2020年12月,《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了矿业公司矿山生态修复推进不力的问题。从2017年起,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导致公司走上破产之路。2022年12月,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矿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案件受理后,大余县人民法院聚焦环保治理问题症结,对症施策,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积极推进大余县洪水寨坑口钨矿的科学发展及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有效推动了企业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破产重整过程中,在碳酸锂价格高位时,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为矿业公司实现腾笼换鸟、新旧动能转换打下坚实基础。现如今,矿区内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及环保整改工程已经通过了省级专家组验收并进行了销号,矿山复产亦在有序推进。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业公司等4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4家公司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破产办理与生态环境治理有机融合助力营造“生态+营商”双优环境的典型案例。一是突出了能动履职司法理念。在受理破产案件前,法官深入企业走访,了解到企业存在生态修复及生态修复资金短缺的问题,提前与意向投资人联系,由意向投资人垫付生态修复资金,有力缓解生态环境治理费用“筹集难”问题,充分保障生态环境快速治理和修复,同时避免了企业破产终结后环境治理责任难落实问题。二是明确了生态保护职责。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若未及时推进,则难以办理采矿权延续和推进矿山复产。管理与处置环境瑕疵财产是法院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本案中,人民法院增强责任意识,督促管理人积极摆正履职理念,对矿区生态修复问题进行主动核查、积极应对,最终将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提升了破产企业财产价值。三是提升了企业环境治理能力。矿区废水渗透,势必影响附近居民的安全用水,案涉企业根据生态修复的需要,制定三级分流堤坝、淋溶水收集池建设方案,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实现雨水与含重金属的淋溶水分流及废水的全面收集,促使废水处理全流程在线监控、自动检测,提升了自身废水处理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案例八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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