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莆商贷公司是否拥有所宣称的资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其宣称是否真实的问题,也影响到城厢区工商局的处罚认定。这里涉及两点:第一,莆商贷公司是否持有金融牌照:第二,莆商贷公司是不是福建省唯一一家取得金融全牌照的互联网企业。对于第一点,笔者查询莆商贷公司的网站,看到其仍然宣称是“福建莆田一家取得互联网金融全牌照的企业”。然而,在该网站公布的证件资质栏,笔者并没有看到有金融业务许可证。至于其是否是省金融办特批的企业,无从得知。至少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没有资料表明其拥有金融牌照。即使假定它拥有金融牌照,经营范围含有“个人投资理财”“受托股权基金”,是否即为金融全牌照,也是值得质疑的。因为按照现有的法规,至少还有互联网小额贷款这一牌照。也就是说,这一宣称是误导的。由于广告主有义务对其宣称进行证实,在没有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城厢区工商局认定莆商贷公司不具有金融牌照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这一看法得以成立,莆商贷公司宣称是“福建省唯一一家取得金融全牌照的互联网企业”则属于虚假广告。
严格地说,莆商贷公司借用资质问题做文章,不仅仅涉及广告法的问题,由于其不具有金融牌照而从事了相关的业务,它还违反了金融方面的法规,应当受到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本案的发生提示我们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金融牌照是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牌照是一笔宝贵的资产。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租借或收购持牌公司的动机即在于此。莆商贷公司正是利用这一虚构的资质收揽业务,欺骗投资人。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对于金融业务的管控极其严格,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牌照成为稀缺的资源,成为各家追逐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并没有提供公开的、容易获取的途径查询持有牌照的公司,导致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间接地为违法行为的开展创造了条件。第二,莆商贷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其经营范围容易让人联想到互联网金融,这样的名称或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应当认为,莆田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时应当要求莆商贷公司出具金融办或银监局的批复或征询其初步意见,否则不应当允许其使用“互联网金融”的字样。在经营范围上,更是如此。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范围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经营范围的表述来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个人投资理财服务、受托资产管理”字样与金融直接相关。如果莆商贷公司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些表述是否可以放入其经营范围,是值得质疑的。对此,城厢区工商局在企业设立时应当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