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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丢失快递公司被判照价赔偿

方寸邮缘  · 公众号  ·  · 2019-09-14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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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中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

■记者 郑梦超

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可以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邮件丢失,可按照保价的金额获得高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定保价与不保价规定均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即不论是否保价,只要是快递公司造成的消费者货物丢失,其均应按原价进行赔偿。此判决打破了保价与未保价的服务差异,对快递公司及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是否公平?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专家。

●相关案例

货物未保价丢失 法院终审判决快递公司全赔

2008年9月25日,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花105元邮费,通过快递公司向某园艺设备公司邮寄一批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未选择保价服务。数天后,某园艺设备公司未收到货。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损失1.5万余元。

快递公司辩称未对邮件内容进行查验,不清楚其中是否为上述货物。某科技公司邮寄的快件确实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该公司愿意赔偿。由于某科技公司未选择保价服务,根据现有法规及快递业务服务标准中对赔偿标准的规定,对非信函件的快递按照不超过运费5倍的原则赔偿,故该公司同意按邮费的5倍进行赔偿。2009年2月19日,通州区法院以快递须知中有关保价的规定属无效的格式条款为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按照遗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即1.5万余元向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观点一

保价与否规定属无效格式条款

快递公司将邮件投丢并不少见,消费者在索赔时通常会被告知,需按快递单据中填写的保价或未保价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且消费者事先在快递协议中已经对此签字确认。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就此产生的纠纷时常发生,消费者若想维权,在法律上能够获得哪些支持?“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运单背面印制的快递须知第六条规定,未保价快件如发生遗失,按寄件人实际支付寄递费用的2倍赔偿。由于该快递须知是快递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就该条款与某科技公司进行协商,故该条款应属无效的格式条款。”9月26日,北京市二中院民三庭法官闫飞向记者介绍上述案件时说,快递公司的首要职责是保证将消费者的邮件安全送抵目的地,如果因快递公司的原因造成消费者邮件丢失,其本身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邮件属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某科技公司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就该条款向某科技公司进行了说明,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规定无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快递公司提供的保价条款一般都在快递单据的背面,一旦对快递行业不甚了解的消费者未能得到相应明示,很有可能忽略此项条款而选择未保价。“这很有可能成为快递公司将责任抛给消费者而减轻自身责任的借口。”闫飞说,快递公司将消费者的邮件寄丢后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其再设置格式条款减轻自己的责任,对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观点二

快递公司应该尽充分告知义务

由于保价服务及未保价服务消费者缴纳的费用不同,若货物丢失后快递公司均需按原价进行赔偿,那么对快递公司、选择保价的消费者而言是否体现不出公平原则?“与未保价服务相比,保价服务中有增值服务,我们会代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一定的保险,一旦货物丢失,我们可以提供货物查询到保险理赔等一条龙服务。”9月21日,宅急送集团企业推广部经理韦灯明对记者说,“快递服务具有一定风险,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相当于购买了意外保险,一旦货物丢失,如果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与未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获得同样的赔偿,对前者而言肯定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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