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法》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取消对于提交检索报告的手续要求:仅需提交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且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①向外申请;②申请程序中已经进行过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③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的优先审查请求。
“现有技术”见《专利法》第22条,“现有设计”见《专利法》第23条。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可以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相关证明文件”即指能够证明该专利申请符合新《办法》第三条所列的优先审查情形的证明文件。
证明第三条第四项“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
证明“已经开始实施以及存在他人潜在侵权”的情形,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证明第三条第五项“向外申请”的情形,如果是PCT申请,仅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即可;如果是巴黎公约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对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请求书,除“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 有同日申请的,还需要在请求书中提供相对应的同日申请的申请号。
对于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除以下两种例外情况,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局签署推荐意见。
❀ 第一种例外是前审已经通过优先审查的;
❀ 第二种例外是优先审查请求人是侵权纠纷处理机构(地方局、法院或仲裁调解组织)。
目前,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件原件。此外,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和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不一样,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 表格下载 → 与专利申请相关 → 优先审查类”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