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提示我们更好的做到“知情同意”。
来自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2015年的裁判案例。
2007年,该患者因骨盆肿块(可能是恶性肿瘤)就诊。在接受腹腔镜手术之前,患者签署了同意书。手术中,因为肿块太大,十分异常,以及“像是已显病变”,医生做出了行子宫切除术的决定。
患者表示,当时她躺在手术室内,手术即将开始,在不知道是否已经接受麻醉的情况下,一个护士跑进来递给她同意书。而她没有带眼镜,也无法阅读同意书,医生也没有与她讨论同意书的内容,只是告诉她,她别无选择,需要签这份同意书,因为她可能患有癌症。患者表明,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坚持不做子宫切除术,并且医生从未告诉过她腹腔镜手术可能转换为开放性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
医生则表示,同意书是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前签署的,并且所有的内容都已经解释给了患者。尽管患者一直坚持自己不想进行子宫切除术,但她明白也同意,如果在行腹腔镜手术时发现有癌变的可能,是有可能行子宫切除术的。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但有一个事实无可争议,那就是患者在她手术的那天,的确是亲自签署了同意书。该同意书表示她同意腹腔镜手术和可能的子宫切除术。
依据这一点,地方初审法庭撤销了患者对医生提出的 “缺乏知情同意” 的指控。
患者不服,继续上诉。
上诉法院则认为之前的裁决不正确,需要依据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