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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同意知情

新青年麻醉论坛  · 公众号  · 医学  · 2017-06-16 06:51

正文

签字≠同意知情

点滴共分享,不断求进步。欢迎关注新青年公众号“美医声”,我是本期主播麻辣小杜。


大家都知道,每次麻醉手术前,我们医护人员会让患者及家属签署一份叫作“知情同意书”的文字材料。然而不少患者却对这个“同意书”很是抵触。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疑问:

“是不是我签了就得我自己承担所有风险?”

“出了问题,你们医护人员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啦?”

这样的场面往往比较尴尬。

今天主播就想跟大家聊一聊,何谓“知情同意”。

首先要清楚两个基本概念:一是知情同意权,二是知情同意书。

患者具有受法律保障的知情同意权,该权利源自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而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就是我们下边要聊的医疗知情同意书。

从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来来判断,知情同意书似乎应该是一种授权合同。

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的行为似乎是一种授权行为,即患者允许医生在其身体上开刀以治疗疾病,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具有一定破坏性的手术行为合法化。

不过这里存在误解。


从法律角度来讲,医疗知情同意书虽然具备条款合同的格式外表,但是缺乏合同订立所需要的几点要素:平等自愿、约定内容、法律约束力。

第一,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医疗权、人身安全权、知情同意权、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等都是通过法律法定的权利,而非约定内容;第二,医疗知情同意书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性,对于患者来说签署文书是自愿的,但是又是无法选择的,是一种被迫的自愿;第三,医疗知情同意书不存在法律约束力,而是起到一种告知义务,当然也就不能被视为免责条款文书。

所以,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如果医护人员未能充分正确地让患者“知情”,将有可能面临医疗事故的诉讼纠纷。

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提示我们更好的做到“知情同意”。

来自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2015年的裁判案例。

2007年,该患者因骨盆肿块(可能是恶性肿瘤)就诊。在接受腹腔镜手术之前,患者签署了同意书。手术中,因为肿块太大,十分异常,以及“像是已显病变”,医生做出了行子宫切除术的决定。

患者表示,当时她躺在手术室内,手术即将开始,在不知道是否已经接受麻醉的情况下,一个护士跑进来递给她同意书。而她没有带眼镜,也无法阅读同意书,医生也没有与她讨论同意书的内容,只是告诉她,她别无选择,需要签这份同意书,因为她可能患有癌症。患者表明,她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坚持不做子宫切除术,并且医生从未告诉过她腹腔镜手术可能转换为开放性手术,包括子宫切除术。

医生则表示,同意书是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前签署的,并且所有的内容都已经解释给了患者。尽管患者一直坚持自己不想进行子宫切除术,但她明白也同意,如果在行腹腔镜手术时发现有癌变的可能,是有可能行子宫切除术的。

医患双方各执一词,但有一个事实无可争议,那就是患者在她手术的那天,的确是亲自签署了同意书。该同意书表示她同意腹腔镜手术和可能的子宫切除术。

依据这一点,地方初审法庭撤销了患者对医生提出的 “缺乏知情同意” 的指控。

患者不服,继续上诉。

上诉法院则认为之前的裁决不正确,需要依据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

在这个案例中,医生显得很被动和尴尬,即使患者签署了同意书,并不一定表明患者“知情”。

临床工作中我们也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患者就是一句,我什么都不懂,反正我就签个字,此时我们该怎么和患者沟通更恰当?

还有一部分急诊病人是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签署同意书的,来不及一一解释,甚至病情危重不允许等待家属的到来,更有可能找不到患者家属。

此时出于人性化角度考虑,我们又该怎么办才是合理合法?

通过医疗知情同意书,患者可以更多地了解自己的病情,作出恰当的选择。医护人员应当充分告之所有可能的风险、益处、可替代诊治方法等,确定患者是在清醒、自愿、未受药物影响的情况下签署知情同意书,并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

麻醉医师的告知义务包括,将患者的耐受麻醉评估结果和选择该麻醉方法的理由和优缺点、麻醉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代理人,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的身心影响。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在沟通时,我们要避免过多的专业术语,也不要使用生硬的命令式语言,让患者少些理解困难和心理压力。患者既要慎重考虑,权衡利弊;也要尊重医生意见,当机立断,正确决策。

医患沟通需要耐心和技巧,高明的医生处理恰当,签订一份医疗知情同意书,还能使患者和医生之间建立良好的理解和信任,进而达到战胜疾病的双赢。

您在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时有哪些心得呢,欢迎留言分享给我们。


感谢您的收听,期待每周与你相约。新青年麻醉论坛,致力于让每个麻醉同行平等的提升自我,点滴共分享,不断求进步。


扩展阅读:

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赫尔辛基宣言》中首先提出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概念。2008 年10 月,第59 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赫尔辛基宣言》第六次修正案,提高了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标准,在我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宣言的基本原则(摘选):

一、在人体进行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该由专业上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并接受有关临床医学方面专家的指导监督。必须始终依靠一名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不是由受试者负责,使受试者已作出同意参加该项研究。


二、在人体中进行的任何研究都应向每一名志愿参加的受试者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预期的受益、可能的风险及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试验或在试验过程中有随时退出试验的自由。其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予的知情同意书,以书面形式为好。


我国相关的部分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生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亦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因此,如实告知是医务人员法定的义务,而知情同意是患者享有的法定权利。


 

感谢方蕾律师和微信公众号“美国法律讲堂”提供案例。

 
本期主播:麻辣小杜

主播:麻辣小杜

愿每一天都有期待,每一天都有长进。


撰稿:聂小猜、方蕾                

后期:小蚊子

排版:肖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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