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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究】变更股权投资核算方式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2-25 20: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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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2期(总第6期),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1、案例背景


A公司自2X19年开始在新三板挂牌,于2X23年在北交所上市。

挂牌前,甲公司持有A公司20%股权,为第二大股东,向A公司派驻一名董事,对A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挂牌期间,甲公司不再向A公司派驻董事,但仍保留派驻董事权力,因此未变更核算方式。
A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甲公司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到13%,仍为第二大股东。同时期,甲公司开始战略调整,因A公司业务与甲公司主业无关,甲公司决定退出A公司经营管理。
2X2310月,甲公司向A公司发函确认永久放弃派驻董事的权力,并得到回函确认。据此,甲公司在2X23年年报中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换为其他权益投资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A公司上市后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问题


甲公司在2X23年年报中变更股权投资核算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规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因此,重大影响的判断核心应当是投资方是否具备参与并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力,而非是否正在行使权力。

本案例中,挂牌期间,甲公司虽未实际派驻董事,但仍保留派驻董事权力,若无其他迹象表明甲公司失去对A公司的重大影响,甲公司对于A公司股权投资的核算方式不应发生变化。A公司上市后,甲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已不足20%,同时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虽具备提名董事的权力,但是董事任命需要股东大会普通会议表决通过,并且甲公司已发函明确表示永久放弃派驻董事,若基于法律和相关事实,甲公司无法继续参与A公司生产经营并施加重大影响,则甲公司对A公司的投资不再满足长期股权投资定义,应重新确认为一项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