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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华政民商  · 公众号  ·  · 2025-03-03 13:00

正文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规定,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流程,完善公司退出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5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14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完善公司退出制度,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告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企业名下。公告可以采取批量方式,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注销法定事由、拟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第四条【异议程序】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异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异议人与拟强制注销公司存在债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三)异议理由和相关材料。


第五条【异议处置】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终止强制注销程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一)公司处于破产、重整、清算程序中的;(二)公司处于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程序中的;(三)公司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公司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者不动产、动产抵押的;(五)强制注销可能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原因终止强制注销程序满3年,公司仍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重启强制注销程序。

第六条【注销决定】公告期限届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决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决定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强制注销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决定机关、决定日期等。

第七条【决定公告】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八条【状态标注】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标注为强制注销,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法律后果】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相关权利的,应当直接向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提出。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其名称使用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依申请恢复登记】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可以在强制注销登记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恢复公司登记。相关部门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恢复登记理由和相关材料。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恢复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人与被强制注销公司存在债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三)恢复登记理由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依职权恢复登记】公司被强制注销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强制注销可能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恢复公司登记。

第十二条【恢复登记后果】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登记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标注恢复为注销前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恢复登记的公司名称已被第三人注册使用的,只恢复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不再保留公司名称。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注册系统、执法办案系统等之间的互联互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推送强制注销公司登记信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注销公司登记数据规范和系统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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