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王律师写了一篇文章《关于无偿划转国有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要点》,收到各方反馈意见表示比较实用,一些朋友希望我能再出一篇相关的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涉税处理分析,今天就来延伸一下。
一、前提
首先,在进入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涉税处理分析之前,我们须提前明确该股权的划转是合法且有效的,具体就是实质上内容上合法有效,程序上内部、外部程序上依法依规无瑕疵,相关内容之前的文章已经提过。
其次,要对交易双方的企业性质明确,是上市公司?Or非上市公司?这二者之间的涉税处理是不同的
。比如,股权划转中,划出方和划入方若为上市公司,主要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这3个税种。
但如果是非上市国有公司,则仅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这2个税种,通常不涉及增值税。
最后,须明确自己在这张交易中的角色,你是划出方还是划入方?千万别一股脑胡乱“对号入座”。
本文将以非上市公司、划出方的交易背景展开。
二、非上市国有公司股权无偿划出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总体来说,分为2种情况,一种是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另一种则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两者的税务处理差别较大。
1、一般性税务税务处理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划出方按照划转股权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
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进行缴税。
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
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划出方不确认所得,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场景:若划出方和划入方之间为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或者划出方和划入方为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双方划转股权在符合(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条件下,
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不确认所得。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的规定: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四条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3、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是一次性固定不变的吗?
不是。
关于这方面,国家税务机关是做了后手的,防止部分企业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正当人为干预国家税收征收。出具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八条规定:“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
(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发生变化后60日内
,原交易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交易双方应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划转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案例分析
A国有集团公司持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决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C公司。若该划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B公司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A、B、C公司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那么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A和划入方C均不确认所得,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下次A公司再转让时成本只能以此次原账面净值为准,且12个月内不得将划入方、划出方股权注销、出售等改变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否则,比如划转后B公司业务方向发生重大改变,则被动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C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国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二)增值税
1、不征收增值税情况:
因本文所讲的交易背景是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其中涉及的货物、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实质上,转让非上市公司100%股权,相当于将非上市公司所有货物、土地、不动产、劳动力一并转让,是一种“业务”、资产包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时,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延伸拓展: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若划转的是上市公司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3、案例分析
甲国有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乙公司股权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无偿划转给丙国有公司,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该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甲公司仅将持有的乙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因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所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划转的是上市公司股权,则需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关于股权划转的印花税缴纳,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争议,所以这里要分开讲一下。
1、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从这个法律法规的理论上看,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