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就不得不讲一讲目前全球银行监管所共同遵循的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III(以下简称巴III协议或巴III)。所谓巴III就是巴塞尔协议的第三个版本。《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最初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实际上我们现在经常挂在嘴边的巴塞尔协议是一个诞生时间不长的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一个版本协议在1988年,距今不过30多年的时间。但是,它的出现对于全球银行业的发展格局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没有巴塞尔协议之前,银行业是不受资本充足率监管限制的。所以,在20世纪初银行业的发展可以用脱缰的野马来形容。以美国为例,在20世纪初任何出资10万美金的个人都可以成立私人银行,再加上完全没有相关的监管限制,银行野蛮生长。但是,在这种环境下发展起来的银行抗风险能力极差。例如:在1929年股市暴跌诱发的大萧条中3年倒闭了9000多家银行。所以,后来银行业监管当局引入了一系列风险监管指标限制银行业的超常规发展。但是,小范围的风险虽然被压制但是更大的风险特别是跨国银行的出现使得跨境金融风险逐渐浮出水面。
在1974年,连续有3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因外汇投机活动的巨额损失而破产倒闭。这3家银行是前联邦德国的赫塔特特银行、纽约弗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在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份巴塞尔协议的草稿出现,其内容还是相当简单的。这份草稿几经修改到1988年定稿时已经成为了一份相当完善的银行风险管控的文件,其中包含了4大块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从这份协议中已经可以看到后期主要的监管手段:资本分类和风险权重已经被包含在其中。可以说后来的巴II和巴III都是对相关的细节和标准做出了修补,大的框架在巴I中就已经确定了。
至于,为何从草稿到第一版发布中间间隔了12年,其实这里面有不少坊间的野史,其中最著名的一条阴谋论就是:巴塞尔协议是欧美银行业用以限制日本银行业的一个杀手锏。实际上在整个20世纪70-80年代被称为日本的时代一点也不为过。随着日本经济的全面腾飞,日本银行业在全球范围内可以说是风光无限。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全球10大银行中日本一国占了8家。
日本银行的超常规发展除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其银行业的高杠杆倍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令欧美银行界称奇的是虽然日本以高杠杆赚取了丰厚的利润和超高速的发展。但是,日本银行业并未出现欧美银行业的风险。有学者认为,东亚文化中民众的高储蓄率和对银行近乎盲目的信任降低了银行业出现风险的概率。所以,持有阴谋论的人认为巴塞尔协议就是欧美银行业在斗不过日本银行业的情况下给日本银行业量身打造的一副镣铐。通过资本分类和充足率的要求,压低日本银行业的杠杆率,以达到限制其发展的效果。
在下篇中,我会介绍巴III协议的一些背景和细节、中国版巴III协议和标准巴III协议的区别、巴III协议对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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