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男方列26万元分手清单”新闻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据悉,男女双方恋爱八年,已经乡下办了酒,但还没有领证。由于女方长期在南京工作,双方的感情渐渐出现了裂痕。
于是,男方拿出一份分手清单,女方除了要支付聘礼、见面礼、钻戒费等费用外,还包括牛奶(100元)、奶粉(170元)、饼干(840元)、糖(190元)……各种费用共计26万余元。
这让女方没法淡定了,双方为此动了手、进了医院、惊动了警察!
网友们也鲜明分成了两派:
一派斥责男方小肚鸡肠,连旺仔牛奶、饼干之类的都要记账,人家女孩子的青春就不值钱吗!
另一派则暗指女方别有用心,酒席什么都办了怎么就不领证,不领证要回当初的彩礼不是很正常吗!
那么,你怎么看?真的闹上法庭的话,这些钱女方到底该不该返还呢?
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周到君梳理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不是所有的追讨诉求都能获得法院支持。
■图/海洛创意
大多数情况下(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情侣之间购房、购车、以及日常吃喝玩乐等经济往来一般视之为赠与。
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受赠与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他用,否则推定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为预期的,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过来看:
2016年2月,钟某、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章某、钟某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钟某实际收取彩礼188000元及购买金器的30000元,订婚酒宴上双方亲属还各自给付对方一定金额的红包。后章某、钟某感情出现问题,于2016年9月分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章某起诉,要求钟某立即返还其彩礼218000元。
法官这样说:
首先,章某在订婚时实际给付钟某的188000元及购买金器的30000元,目的是为将来与钟某缔结婚姻关系,该部分财物应属彩礼。根据相关规定,既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亦已实际解除,故钟某理应将受赠的彩礼返还章某。(关于彩礼退还事宜戳这里)
其次,根据(2017)鄂0111民初2064号判决也可以看出,买房、购车等大额款项的支出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条件的赠与(类似彩礼,赠与条件发生后赠与才有效力)。
而且,这种大额的赠与如果发生一段比较集中的时间,赠与方诉对方不当得利,也是很有机会拿会赠与物品的。
对于情侣之间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案例过来看:
隋某、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谈恋爱,期间隋某向赵某银行卡汇款2000元。此后,隋某及家人按照当地风俗去赵某家见面,送了两瓶剑南春白酒、两瓶紫轩葡萄酒、一箱金典纯牛奶及一箱娃哈哈八宝粥。后双方分手赵某拒绝退还所收现金及礼品,隋某将之告上法院。
法官这样说:
隋某赠送赵某的礼品价值并非十分昂贵,赵某对隋某及家人也予以了招待,该赠与行为及招待行为均符合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原告赠送被告的礼品可不予返还。
更关键的是,虽然男女双方认可相互之间系恋爱关系,但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并不都与缔结婚姻有关。事实上,双方在生活中,一起外出旅游、吃饭、购物等,一般都会被认为是谈恋爱双方自愿的开销。除非拿出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对此类开销的返还要求。这也提醒赠与方,赠与车、戒指这类金额比较大的物品时,还要注意保留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证据。
由此可见,26万元的清单中,那些网友质疑最大的饼干、牛奶之类的归还的可能性确实不大,但彩礼的性质一旦确定,那就肯定会被判归还。
另外说一句,那些提出分手费的网友注意了: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分手费一般会被认为是不当得利,即使收了也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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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编辑 | 沙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