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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数人倾家荡产的非法集资这下有治了

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8-25 10:46

正文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也变换花样,插上了互联网翅膀的非法集资案件开始呈现出覆盖范围广、传播速度快、跨省案件大量增加的特点,这给监管和查处都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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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的王女士刚入职不久,在朋友介绍下,花两万元购买了某网站推销的理财产品,网站工作人员承诺一月支付一次投资“收益”。然而一个月后,王女士却没有收到承诺的高额利息,登录时发现网址已不能使用:


说这种网络理财产品投入小收入大,最高年收益能达到20%多。当时正好缺钱,想着把自己的积蓄投进去,家人知道后咨询了派出所,才知道这是网络非法集资。


相比传统的非法集资,“互联网+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还可以突破地域限制,案件的打击处置难度也更大,群众一旦上当,想报案都十分困难。据统计,2016年以来,河南洛阳卷入易租宝网络非法集资案的就有1000多人次,但在当地公安部门成功立案的却仅有1人。这起成功立案的案件,还是因为涉案的第三方企业在洛阳本地,而由于涉案易租包公司总部在北京,案件侦破至今依然举步维艰。


张磊:立案的一般是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为案件发生地,在当地上了网,但投资直接是投到外地去了,通过互联网就很难界定,人员确定不好确定,这种网络的报案很难能够受理。


网络非法集资往往因为隐蔽性和专业性,导致受骗群众不能及时报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认为,打击互联网非法集资必须多部门合力:


要公安、法院、工商等形成合力,明确互联网金融的企业的合法性,对部分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从事网络非法集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调查妥善处理,从而把人民群众的网络金融风险化解在萌芽。



针对报道中出现的非法集资变种等情况,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昨天起开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症下药,狠治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广,很多是跨省市作案,查处主体的难界定导致不少案件丧失了查处时机,扩大了损失。因此意见稿中明确了查处案件的主体,并且授予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


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对于跨省市案件的调查主体和责任,意见稿也进行了详细的要求,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教授解读,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规则性和可操作性。


郭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处置非法集资各职权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明确了刑事行政调查的基本情形,明确了行政调查的程序,明确了行政调查的措施,明确了清退资金及其他处置非法集资的方法。这样的一个条例,使非法集资的处置,更具有规则性和制度意义,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就要求老百姓在理财时要擦亮双眼,否则只能自己给自己的疏忽买单了。


当然,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鉴别非法集资活动并非易事,有的非法集资平台甚至会在权威媒体上做广告来蒙蔽大众。前面报道中提到的e租宝就曾在媒体上大肆发布广告。那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非法集资协助人的定义能否应用到发布非法集资平台广告的媒体之上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认为,如果媒体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协助人。


媒体如果没有尽自己的注意义务,发布了或者参与了广告的创意,可能算是非法集资的协助人。所以,这一次对于非法集资责任范围主体增加了协助人,这一个角色非常关键。因为现在非法集资各种角色中间形成了一种产业链。


非法集资协助人的法律责任,意见稿也予以明确:协助非法集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包括媒体在内的传播主体戴上了紧箍咒。



但是对于执法者和普通的投资人,如何去识别非法集资,可能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给非法集资下了定义,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郭华指出这为行政部门、执法部门如何执行给出了明确的指导,也为民众如何识别提供了遵循。


一般的情况下,应该从四个方面识别,一个方面,是查阅集资的公司或者机构有无工商登记,工商登记是否合法。第二,要考虑,即使进行了工商登记,它的经营范围是什么,具备不具备募集资金的能力。第三,要考虑它对外承诺的收益率,一般的,年化率不超过8%,如果对外承诺的年化率比较高,这个就有嫌疑。第四,它在宣传或者是对外表达意义的时候,是否存在低估风险或者隐瞒风险,或者表达没有风险。基于这四种情况判断。





央广记者:柴华、王颜欣、赵飞

河南台记者:曹博淳、吴波

编辑:周文超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