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本地人口结构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实践,在试行重疾补充保险制度之前,深圳市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一体、双层、三档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即以基本医保和地补医保两层次保障制度、三个档次的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机制,一体全面覆盖本市城镇户籍的职工和居民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在深务工人员。
深圳市未完整对接实施大病保险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从原有制度建设看,深圳市不具备完整对接实施大病保险的制度基础。深圳市自1992年起历经前后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至2004年后已无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因此从未实施新农合制度;深圳市实施职工和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未对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单独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因此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深圳市完整对接实施大病保险存在极大障碍、难以实现。
二是从原有制度设计看,深圳市对大病保险保障对象已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自201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办法》)起,地补医保在制度设计上已达到对参保人群的全覆盖,成为基本医保制度的有力补充,形成社会保险体系下的基本医保和地补医保双层保障制度,实际上已实现大病保险对保障对象的制度覆盖要求。
三是从原有制度保障水平看,深圳市已超前实现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要求。经过近十年来的努力,基本医保和地补医保对参保人政策范围内大病医疗费用的整体报销比例均已超过80%,2014年已达到87.78%,原有制度保障水平已远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要求。
重疾补充保险与大病保险的保障方向、对象、范围、水平以及运作模式等方面一致或全面覆盖后者(两者主要不同点见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