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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兵研究 |公司IPO股改时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

小兵研究  · 公众号  · 投资  · 2017-05-09 10:02

正文

公司IPO股改时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从税法角度一直比较明确,但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是否缴纳过去并没有定论,并且由于改时,虽然按照先分红再转增逻辑应当缴纳个税,但是由于这中间股东并没有现金收入,因此缴纳个税对股东来说存在一定困难,所以一般税务局会出具免交或缓交证明。而IPO审核过程当中,过去由于多数企业都不交这部分个税,证监会审核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股东出具了兜底承诺,也就不再追问。但是目前随着IPO审核节奏加快,审核要求趋严这人问题逐步得到重视,甚至出现疑因未交个税被否的项目。下面文对公司股改是否缴纳个税从法规及案例中做详细分析。

法律、法规规定

整体变更所得税问题相关法规最早可追溯到1997年中间出了多个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文件为2015年10月颁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此文件颁布后,整体变更个税问题总算得到了一个相对明确的答复。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12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8年5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5年3月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五)《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5年10月颁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解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明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财税[2015]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件发布之前,按照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公积(股票溢价)转增股本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过去的实务中,有限公司的资本溢价是否属于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的股票溢价尚有争议。IPO审核过程中一般对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免交个税表示默认。

财税[2015]116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发布之后,已明确:“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即除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外,其他企业(包括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可以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公司整体变更时,除了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外,还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由于未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需要交个税,纳税人存在用此逃避缴纳个税的可能,而且难以监管,因此对于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存在争议,有应当在整体变更时缴纳未来转增股本时缴纳不同意见。但是审核的角度,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缴纳,证监会审核对这个问题不会深纠,因此我们对此问题不再深入研究。

、案例分析

一)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上会被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包括

“2、2011年9月,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华龙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胡丽华、龙小昂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合计金额为27,833,147.00元,按照适用税率20%计算,发行人应当为实际控制人股东胡丽华、龙小昂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5,566,629.40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经超过五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上述个人所得税是否缴纳,如未交纳是否符合“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的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通常股改未交个税会由税务局出具交的证明,通常不超过5年估计公司做梦也没想到,股改到上会居然走过了超过5年的路虽然公司是否因为整体变更未缴纳个税问题被否们不得而知,但是整体变更未缴纳个税居然会成为发审委询问的问题也是无仅有的,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看监管政策的一个动态也就是说,公司在税务问题上一定要合规,不再接受控股股东出具补缴税务以及一切处罚的承诺。

二)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发审会审核,其中反馈意见包括:

“必创有限2012年11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14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股东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并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请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发行人律师鉴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的复印件。”

IPO申请文件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但不包括纳税缓交证明。证会预审员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经发行人律师鉴证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的复印件”不知道是对发行人的不信任,还是监会内部审核要求。但是一点可以确认,就是现在证监会IPO企业整体变更真的和以前要求不一样了,除非有税务局免交或者缓交证明,不然此问题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该付出的成本一定要付出。

、我的观点

通过上述法规解读及案例分析可知,目前IPO对股改自然人缴纳个税问题非常严格,绝对不能抱侥幸心理我们的观点如下: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一定要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向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另外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分期缴纳,但是取得证明难度会大一点

22016年1月1日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实施以前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本可以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及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向税务局申请出具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3201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实施之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向分5年分期缴纳个税。其他企业也可当地税务局沟通缓交。

4、若缓交证明出具时间已经超过了股改后的5年,一定要按照要求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切不可抱侥幸心理,华龙讯达的悲剧不能再重演。

                                        


【小兵研究知乎Live-财务造假系列专场】


主   题:IPO财务造假十大路径核查(二)

时   间:2017-5-13  20:00- 21:00

主讲人:韩建春  投行小兵

      韩建春,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高级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授薪合伙人,拥有丰富的IPO、新三板、并购重组实际操作经验,为多家公司进行IPO辅导、新三板挂牌服务与并购重组。与投行小兵合作出版《新三板解决之道》、《新三板实战操作之道》、正在出版《IPO解决之道—IPO财务核查方法指引与案例分析》,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规范的解决方案及财务造假识别。


      投行小兵,著名投行专家,著有《IPO企业上市解决之道》(1、2、3)、《上市那些事》、《投行实鉴》、《新三板挂牌解决之道》、《新三板实战操作之道》,在投行界形成广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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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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