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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德风: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27 1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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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编自许德风:《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载《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6期。


【作者简介】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文共3567字,阅读时间9分钟。

回溯不当得利规则的演变过程可知,对我国有重大影响的德国不当得利法是法典化过程中人为创设的产物,过于抽象且不具有体系性、整体性;英美不当得利法则过于零散细碎,需要法律人在个案权衡的同时致力于体系整合。如何卸下传统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包袱,简化不当得利制度的复杂性,吸收他国不当得利法的理论积累,构建适合于我国的不当得利法体系,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风在《不当得利法的体系重构——兼论合同无效、撤销后的法律效果》一文中,总结了不当得利法的演变过程,剖析了德国和英美法不当得利法的不足和可取之处,探索了在《民法典》专节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背景下,我国构建更科学的不当得利法体系的方向。

一、

现代不当得利法系与罗马法仅有较弱关联

在古典罗马法时期,不当得利返还之诉(condictio)最初是为执行合同而设置的制度,后扩展适用于实现财产返还请求。但古典罗马法并未确立不当得利法的一般规则,未发展出“没有法律根据”等概括性要件,也未确立得利丧失抗辩等关注债务人财产整体状况的制度。此外,罗马法上不包含后世权益侵害不当得利(Eingriffskondiktion)等特定类型的非给付不当得利制度。在继受罗马法时期,人们曾试图构建统一的不当得利法。自然法学派采取了“准合同”路径,通过将特定交易安排解释为默示约定来处理履行或返还的事项。中世纪宗教神学领域提出restitutio理念,即有罪之人应归还从他人那里夺取的东西,否则罪孽无法被宽宥。

基于罗马法condictio制度和restitutio宗教理念,德国历史法学派、潘德克顿学派重构了不当得利制度。其中,萨维尼尝试将不当得利法一般化,提出了“财产转移”和“无法律原因”这两个构成不当得利的基本要素。潘德克顿学派进一步提出了“给付”(有意识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概念,但仍不足以支撑起全部不当得利法。《德国民法典》最终在实在法层面放弃了构建统一不当得利之诉的努力。

以德国法为代表的现代不当得利法并非罗马法的简单延伸,而是潘德克顿学派在德国法典化过程中总结创制出来的制度。相应的理论和规范是否应被我国法所借鉴,应从体系整合、价值权衡和制度实效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

不当得利法应区分为给付、非给付与多人关系三个类型

传统不当得利法中“非统一说”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两大类型。本文认为,应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的大部分类型附属于合同法

给付不当得利的确立,使不当得利法从历史上原本与合同法无关,进入到与合同法有所重叠乃至冲突的状态。现代意义的给付不当得利规则已从罗马法意义上的各类返还之诉转化为合同法上的救济措施。因此,若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57条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则会斩断失败合同返还制度与不当得利法的关联,使失败合同的返还事项无法借力不当得利法上有关返还效果尤其是得利丧失抗辩等方面的理论积累。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应进一步简化及细化

传统意义上的非给付不当得利被区分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费用支出不当得利、求偿不当得利等类型。该类型划分具有进一步整合的空间,具体而言:第一,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与非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应区分对待。鉴于得利人通过自身行为获利与得利人通过第三人、自然事件获利有重大差别,将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细化为得利人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因第三人行为不当得利、添附不当得利等类型更为合适。第二,费用支出不当得利与与因第三人行为发生非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本质区别。后者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不当得利,前者是行为人自己在错误状态下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当得利。第三,求偿不当得利可被其他制度替代。求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目的不能实现的给付不当得利”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我国法可简单选择不予保护,对于应予保护的特殊案例可作例外处理。

(三)多人关系不当得利应作为独立的不当得利类型对待

应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与给付、非给付不当得利区别对待,理由如下:第一,给付不当得利优先原则是价值权衡而非逻辑推演的结果。其旨在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联。在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合同时,优先在该关系中寻找处理相应权利义务冲突的规范,避免合同撤销、无效等法律效果扩及至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但为存在无行为能力人等情况提供特别保护。第二,多人关系中指示无效或撤销时的不当得利返还常适用特殊规则。在瑕疵指示的场合,被指示人究竟可否请求受领人返还,在教义学层面并无唯一确定的回答。“给付”概念、给付不当得利优先原则、类推表见代理等做法均不足以充分地导出在价值判断上妥当、均衡的结论。这也表明,将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作为独立类型看待更为合适。第三,给付关系排除非给付不当得利原则亦存在例外。在不当得利体系中存在虽然有“给付”,但并不按给付不当得利规则返还的情况,这在虚构当事人的多人关系中尤为明显。若在“给付”概念上叠加适用表见代理、冒名等制度,会让人迷失在概念丛林中。对此,很可能并不存在统一的标准,或者说即使存在统一的标准也是基于“公平公正”这类观念的判断。

总之,“非统一说”的二分法容易使人以为不当得利的类型划分是具有清晰边界的,但其实在这两种类型之间,还存在多人关系中有给付关系而按非给付不当得利处理或无给付关系但按给付不当得利处理的情形。

三、

得利丧失抗辩是跨越不当得利类型的一般规则

得利丧失抗辩是指,在得利人不再保有利益的情况下,其可拒绝履行返还或赔偿相应价额的义务,旨在保护善意得利人关于可使用支配有关利益的必要信赖。得利丧失抗辩是一个跨越不同类型返还责任的通用制度,普遍适用于双务合同等各类不同的返还场景,进而构成了返还法,尤其是不当得利法独立性的依据之一。更适于判断得利丧失抗辩构成与否的规则,是应依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尤其区分不同的得利原因,如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不同具体事由)而分别讨论。另外,在讨论与得利丧失抗辩制度接近的强迫得利时(二者都涉及有关得利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经济计划),核心标准在于受领人是否选择接受有关利益,这在存在各方均承认其效力的双务合同时,往往更容易认定;而在合同无效、撤销时,因合同未必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因此也要谨慎地结合合同无效、撤销的事由加以判断。

四、

物权性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应予尊重

我国法上,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而在英美法上,不当得利被定位为“救济”(remedy)形式,并无物权或债权的定性。救济进路更接近问题的本质,是更适合中国法的选择。在救济视角下,应根据有关不当得利所涉利益关系的性质而非不当得利“之债”的定性,权衡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返还义务人及其各自债权人的利益,综合确定不当得利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处置。由此,不当得利的类型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受义务人破产程序影响的不当得利与不受义务人破产程序影响的不当得利。比较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方案(衡平所有权/推定信托+不当得利返还的路径选择)可直指错误汇款的冲突实质而相对可取:所有权人不被受让人破产影响的理由,一方面在于所有权自身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在于受让人之债权人期待就非属于受让人的他人财产受偿无合理根据。

物权性不当得利返还制度允许财产权人就被无权处分的财产追及地请求返还,且该返还请求权不受返还义务人破产的影响。将《民法典》不当得利规则改造成兼具债权性返还和物权性返还的规则不会造成对既有体系的严重冲击。同时,以不当得利返法处理错误汇款返还,并在特定情况下赋予错误汇款人优先地位,可使其免受收款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五、

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与不当得利返还

我国《民法典》第460条的占有返还规则与第985条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存在一定张力:前者善意与恶意对相关返还有重大影响,后者不区分费用支出人的善意与恶意,亦不区分孳息或其他收益。在德国学者看来,所有人—占有人规则与不当得利法的纠缠是没必要的:既徒增相关制度的复杂性,又人为滋生前文所述的价值衡量困境。另外,从功能性的视角来看,得利丧失抗辩这一制度“阀门”能够处理诸如孳息等特定利益的返还问题。

因此,针对以上请求权竞合问题,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救济更为妥当。其一,选择适用意味着占有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返还孳息。在占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必要时可通过得利丧失抗辩避免严重不公。其二,不当得利法的介入,意味着恶意占有人也有机会要求返还其所支出的各类费用。在特定情形下,可认为行为人所支出的费用构成强迫得利,进而也无权请求返还。若可充分调动不当得利法中的得利丧失抗辩等制度,可消除因理论上缺乏对所有人—占有人关系的充分理解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简化请求权体系。

六、

中国不当得利法的体系设想

给付不当得利法经历了分散的诉之程式—准合同法—不当得利返还法—合同法附属规则的演变过程。正确认识这一演变过程及德国不当得利法的不足,对于透彻理解不当得利法和构建不当得利法体系至关重要。本文结论如下:第一,宜充分认识到多人关系不当得利的特殊性,将不当得利法区分为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与多人关系不当得利三大类型。第二,上述三大类型包含若干相关度并不大、构成要件有较大差异的子类型,应分别对待和个案考量。第三,合同撤销与无效之后的返还,是给付不当得利制度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第四,将“不当得利之债”代之以“返还义务”等概括性表述,使之包含物权性的返还义务。第五,我国《民法典》可忽略德国民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占有人关系”制度而代之以不当得利制度。

未来我国不当得利法真正需要努力的方向,是充分认识到不当得利法集合化的特征,区分不同的不当得利类型,对相关不当得利返还之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做更为精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整合中国的返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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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汤卓筠
图文编辑:胡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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