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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部商报》报道: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办法》明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最高可追刑责;参与安置的企业,无故拖延执行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一、自主就业
安置地县政府发一次性经济补助
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养条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安排工作
符合四条件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备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另外,甘肃部分地市
调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1:平凉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介绍,我市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915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34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到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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