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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会计师要求赔偿1亿损失的这家公司起诉深交所,败诉!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5-03-07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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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3月3日收到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行政判决书(2023)粤0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本判决”)。 公司因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及股票终止复核决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目前已审理终结。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龙昌明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沙雁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在 2022 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 ) 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


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


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正常进行时, 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 49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 3 号】;


(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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