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腾讯汽车”关注我们,最新汽车资讯,最方便的用车常识还有最萌的小编都在这里啦!欢 迎 来 到《 B B 无 罪 》第 26 期!
上周日,BB哥在《BB一周事》里说到一个新闻引得车友们个个愤愤不平!究竟是什么事情让一向淡定的车友们如此愤慨?我们来回顾一下:前几天,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原告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索赔四十余万元。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
最终,法院判定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
为什么陈先生都已经被认定为无责方了,还需要赔偿10万元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所以,在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过程中,受害人的损失首先由对方车辆的交强险先予赔偿。如受害人损失能够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处,则对方车辆的驾驶人无需再担责;如受害人损失经交强险赔处后仍有不足部分,则不足部分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不过若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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