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权的价值表达与内容阐释——以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视角
作者:陈婉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摘要:区域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与空间生产力发展相结合的结果,是发展权在空间维度的拓展。当代中国提出的区域发展权的命题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经济现象与国家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综合驱动的结果。厘清并明确区域发展权的价值蕴含与权利要素,有助于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思路提供认识论基础。区域发展权内含自由、平等和正义的价值诉求和权利内容,以“空间正义”价值观为逻辑起点,区域利益的独立性和整体性是区域发展权利化的正当性基础。作为一种整体性存在,区域有自己特定的经济系统、社会功能和目标函数,需要在整体上谋求发展和实现效益,为此应以整体主义观看待“区域”的发展权主体地位问题。
关键词:区域发展权 空间正义 区域整体性 区域利益
民生权的逻辑体系、规范构造与实现进路
作者:刘为勇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生问题本质上属于人权问题。虽然民生权重要,但并未出现在现代中国的法学教科书中。为回应人们在新时代对生存、生计、生活的关切,必须重拾民生权概念。民生权在形式上是“民生”与“权利”概念的叠加,但实质上是两者的逻辑组合,形成了新时代民生权理论缘起的逻辑基础。民生权具有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双重面向,具有“保全自我”“谋求生计”“获得支持”“请求救助”等四种权利外化形式。民生权所涉相关主体及内容较为宽泛,因此为保障其有效实现,需要建构起由“赋权”“行政”“救济”及“协作”共同作用的立体式进路。
关键词:民生 民生权 社会权 基本权利
“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下复议证据制度之调适
作者:张 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吸纳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是复议审理程序虚化,导致争议化解效果低于行政相对人预期。针对这一问题,本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并借鉴诉讼证据制度,初步构建了以证据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为核心的行政复议证据规范体系。这一修改有助于促进复议审理实质化,但这种证据制度司法化的趋势容易导致复议与诉讼渠道定位的同质化。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应在制度定位上协调互补。行政复议制度应充分发挥行政性优势,更加积极地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查明争议事实。行政诉讼制度则应坚守“最后一道防线”,对事实问题保持必要谦抑。在规范层面,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改为契机,完善行政复议的取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与证明规则,全面优化行政复议证据制度体系。
关键词: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 复议证据制度
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的分层规制
作者:张运昊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
内容摘要: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作为数据持有者的企业而非个人提供相关数据内容,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化、具体化的公共利益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在“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传统行政法框架下,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被片面定性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由此导致行政机关在事实行为的掩护下随意获取企业数据,带来突破法治框架的巨大风险。基于基本权利干预的理论视角,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呈现出多元层级构造,故应在行为分层的基础上展开基于场景的分层规制。结合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的行为层次和法律性质,对其适用层次化的法律保留、宽严有别的比例原则并构建差异化的程序规则。
关键词:企业数据 行政强制获取 基本权利干预 分层治理
数字时代劳动者休息权的宪法保障难题
作者:李 俊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数字时代的劳动者休息权保障困境需要从宪法视角因应之。我国的休息权保障实践目前面临着保护对象之“劳动者”范围规定不一致,保护内容上“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界限模糊化,劳动者被动“自愿”放弃休息时间致休息权实质损害等困境。从宪法休息权条款的规范原意及其变迁中可以析出休息权享有主体是具有相应劳动能力,以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从雇主或用人单位处获取法定或约定报酬的从业人员;基于休息权的国家促进义务和不足禁止原则,可以通过绝对的劳动者身体需求界限和相对的精神满足、社会需要来明确最低休息时间,具体要求为完善工时制度和引入离线休息权等制度;基于休息权的国家保护义务,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应对由“他者决定”所造成的劳动者休息权的实质侵害。
关键词:数字时代 劳动者 休息权 促进义务 保护义务 不足禁止
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的应然对象与实然认定
作者:孙运梁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刑法中讨论的违法性认识指的是认识到违反了刑法的禁止规范、评价规范。违法性认识属于责任要素,故必须结合责任论来讨论违法性认识的对象。在自然犯的场合,形式违法性认识与实质违法性认识之间的位阶关系不明显,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就能认定其具有实质违法性认识,同时也存在形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法定犯(行政犯)的场合,只有在明知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上,还(可能)认识到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才能说具备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形式违法性认识与实质违法性认识存在明显的位阶关系,只有认识到形式违法性才能认识到实质违法性,而且,形式违法性具有明确的刑法规范标准,故处于优先位阶,若能断定行为人具有形式违法性认识,就能认定存在违法性认识。在法治国家,形式判断优先于实质判断,形式违法性认识是优先的,若认识到了形式违法性,但未认识到实质违法性或者不认可实质违法性,也能肯定违法性认识。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 刑事违法性 形式违法性 实质违法性
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算法法益构造及其刑法展开
作者:赵 龙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算法可法益性问题是关乎算法犯罪命题真伪的基本问题。基于实质刑法观的算法犯罪治理,是算法治理的基本刑法立场。在算法犯罪场景下,算法的规范性围绕算法法益及其规范保护展开。算法法益的构造以算法安全、算法公正为核心,具有双重法益形态。逻辑证成上,应以算法安全法益的应然性逻辑展开为起点,推动算法公正的实然建构。通过对算法法益进行应然性逻辑反思和实然性逻辑建构,以法益统一性理论为基础进行逻辑衔接,既符合认识论要求,亦反映了算法法益的价值论评价。实践层面,对算法法益的刑法保护应主要围绕算法行为入罪和出罪的规范性进行教义学展开,通过入罪合法性分析与出罪合理性阐释,解构犯罪场景下算法提供者的责任体系。总体而论,算法行为的可罚性标准及其依据,应以法益实害化和刑法规范的实质解释为主。
关键词:实质刑法观 算法法益 算法安全 算法公正 算法犯罪
论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类别区分制度之扬弃——基于功能变迁、适用效果及人权理念
作者:王 康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民法典》承继原《婚姻法》规定的子女类别区分制度,依然把“生子女”区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并试图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特别保护。亲子关系法律构建的准据主要是血缘及血缘拟制,而非父母之婚姻,并且其价值目标正从血缘真实转向子本位导向的家庭和平。以婚生性为依据进行子女类别区分,并对非婚生子女进行特别保护宣示的必要性已然丧失。顾及非婚生育日益增多的社会背景,基于《民法典》对人的尊严、自由和独立人格进行平等保护的价值立场和人权理念,参酌比较法之观察,可以认为该区分制度已经失去原有功能,同时在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已显价值背离,应予以扬弃。为让所有“子女”都能够在平权理念下拥有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法律文本应删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概念,并聚焦亲子关系的构建(尤其是父之身份认定),对《民法典》第1071条、第1127条等有关条款作符合伦理和法理的替代表述,并对亲子关系法体系做相应的协调和规划。在立法者对现行子女类别区分制度更新之前,裁判者应以正确的法律方法对其予以良善适用。
关键词: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子女类别区分制度 子女平权 亲子关系法
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
作者:李建星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债务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债履行“无须清算程序”,并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原则上,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应根据旧债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处于维持阶段还是被摆脱阶段,区分对待两债并存的效果。在新债被摆脱阶段,两债处于选择竞合关系,债权人不受其选择之拘束。债权人选择旧债请求履行的,可以按照旧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