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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4个案例入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15 15:14

正文


1月1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典型案例

深圳法院共有4个案例入选!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些案例吧!

1

某网络技术公司与某信息

科技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网络技术公司是知名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某信息科技公司是iDataAPI网站经营者。iDataAPI用户可通过网站提供的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获取大量新浪微博数据,不仅包含微博网页上公开的数据,还有在微博网页上不展示的数据,其中包括需要付费才能完整阅读的“V+会员文章”的数据。截至2019年5月29日,用户总调用次数超过21.79亿次。某网络技术公司认为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API,抓取了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和对外售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信息科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法院审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某信息科技公司采用欺骗性技术手段抓取其本无权调用的后台数据,并予以存储、售卖,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某网络技术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某信息科技公司实施被诉行为持续时间长、调用后台数据规模巨大、损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判决某信息科技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某网络技术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7.27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交易转卖案件,且作出数据竞争纠纷最高判赔数额。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正加快“数字湾区”建设,健全便捷高效安全的数据流动机制尤为重要。本案既严格保护数据持有者合法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又对平衡数据“有力保护”与“有序流通”等作出规则指引,体现人民法院加强数据权益保护、规范数据要素流通的鲜明司法态度,为完善数据产权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承办法官:祝建军

合议庭成员:潘亮、周艳玲(人民陪审员)


2

某银行与赵某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情简介


香港某银行与香港居民赵某签署金融借款合同及相关文件,就贷款金额、年利率、期限及逾期利息等作出约定,并约定接受香港法律管辖。2014年12月15日,某银行向赵某发放贷款2000万元港币,该笔贷款于2023年10月15日到期。截至2024年2月6日,赵某偿还某银行利息658.1万元港币,尚欠本金2000万元港币及利息、逾期费用、罚息等135.1万元港币。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变更约定本案纠纷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赵某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上述款项并承担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转递费等。


法院调解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委派特邀调解组织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促成香港某银行与赵某就其分期偿还款项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一致选择本案适用香港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申请司法确认。经参考类案的中立第三方评估报告,法院依职权查明并适用香港法律,认为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内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某银行与赵某经香港调解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港澳特邀调解组织试点法院的首次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吸纳香港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在诉前阶段委派香港调解组织调解涉港民商事案件,并适用香港法律审查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后确认其效力,为域内外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跨境争议拓宽空间、提供示范,推进粤港澳三地诉讼与调解的有效衔接。


承办法官:刘哲

调解员:马嫊愫(香港调解会)


3

某洋纸公司清盘人申请认可

和协助 香港破产程序案


案情简介


某洋纸公司于1981年3月在香港注册成立,是一家香港老牌纸制品贸易企业,年收入曾超过50亿元港币。由于陷入流动性危机,某洋纸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经股东决议,在香港启动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并委任黎某、何某担任清盘人。清盘过程中,清盘人调查发现某洋纸公司在深圳等地还有多项资产。为接管处置某洋纸公司在内地的资产,清盘人请求香港高等法院向市中级法院商请司法协助。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司法协助请求函》,商请市中级法院予以司法协助。随后,清盘人向法院提出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洋纸公司在内地持有某纸业公司全部股权,该财产为某洋纸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某纸业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函》,某洋纸公司自2020年8月14日起已在香港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其主要财产位于香港,公司资产状况为资不抵债。某洋纸公司关于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故裁定认可某洋纸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认可黎某、何某作为清盘人的身份,允许清盘人在内地依法履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试点工作后,内地法院审理的首例跨境破产协助案件,是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协助机制从制度建立走向司法运行的首次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就国际上普遍关注的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问题进行释法说理,明晰跨境破产协助案件裁判思路,促使跨境破产协作机制落地见效,有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软联通”。


承办法官:曹启选

合议庭成员:王芳、唐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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