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来源:湖南省卫计委
今日(9月28日),湖南发布关于明确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湖南省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这一时间
之
前医疗机构已经购买的药品可继续使用
。通知的潜台词似乎是:
最后几天,
广大厂商抓紧时间压货!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两票制
”实施工作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施
“
两票制
”
是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
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抓手,对理顺药品价格
,
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是
2017
年深化医改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
“
两票制
”
实施工作
,
确保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
“
两票制
”
。
二、明确
“两票制
”实施工作中几类具体事项
(一)
“
两票制
”
企业的界定和边远乡镇的认定
,
见《关于明确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
两票制
”
企业认定和边远地区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卫药政发〔
2017
〕
2
号)
。
(二)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
,
公立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必须实行
“
两票制
”
,
2017
年
10
月
1
日前已经购买的药品可继续使用
。
(三)
备案采购药品应执行
“
两票制
”
。
中药饮片可不执行
“
两票制
”
。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
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
行业协会、学术团体
公布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目录内药品和我省上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直接挂网采购目录中的
急抢救药品与短缺药品可暂不执行
“
两票制
”
。
(四)公立
医疗机构应索要的
“
两票
”
指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开具给流通企业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一票
,
下同),以及流通企业开具给医疗机构的一次购销发票(第二票
,
下同)。
对于存在政策允许的内部一次调拨或(和)偏远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的一票(第三票
,
下同),
公立
医疗机构应同时索要
。
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
“
交易平台
”
)的药品交易系统电子发票管理模块采购药品的
,
视同已经索要发票。
三、明确
“两票制
”药品购销中的相关操作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销售药品时
,
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
“
发票
”
)
,
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
,
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发票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
(二)药品流通企业应通过交易平台
,
网上加盖电子公章后,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严格执行
“
两票制
”
的承诺书
。
未递交的,将在交易平台上暂停配送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