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强统筹规划
各地要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 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
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
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
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 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