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新批准的药品是否动态纳入医保目录,应视新药属性和审批类别而定。按照新的药品注册分类,第一类“全球新”的药品,若属于作用机制上创新、突破性治疗方式、“me first”类的药品,取得新药批件的基础仍然是有限的、受控的临床试验环境,尚需取得“真实世界”一般和特殊人群的疗效及安全数据进行进一步的评价,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用药风险,此时将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固然可以激励企业创新、为民众带来使用创新治疗手段的机会,但与之相伴随仍存在相当的风险,医保作为惠及全民的制度安排,理应考虑由此引起的用药激励进而相应放大的在“真实世界”新药探索性治疗的风险。对于其他类别的新批准药品,包括“me too”类、首次进口药、新的给药途径或剂型等,均应根据其临床风险和监管要求,设置相对应的观察期,待具备足够的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证据后再纳入医保目录。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首仿药和其他仿制药,则应持鼓励的态度,积极纳入医保目录,以尽快形成仿制品替代而节省医保基金。
2)专利药。专利药是否纳入医保目录,取决于其临床价值、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以及和现有疗法相比是否具备足够的卫生(药物)经济学价值,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医保基金可承受。一旦纳入,针对专利药还应设置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平衡临床用药需求和医保基金的可承受性。
3)非独家品种。非独家品种原则上应按照现有方式以通用名纳入医保目录。对于化学药,在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未取得阶段性成果之前,适当设置不同质量分组,相对应设立不同的医保支付标准,鼓励、引导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推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待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则设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品牌、优质仿制药的使用支付则强调医保与患者进行合理分担。
4)目录外已上市品种。对于这个类别的药品是否纳入医保药品目录,需要结合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再评价工作进展对其进行再评估。若药品再评价工作证实其具有疗效证据、质量满足监管要求(包括质量标准提升、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等),同时药物经济学证据亦支持,则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将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并相应制定其医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