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安徽蚌埠一小区业主张某拒缴物业费并与物业公司产生矛盾,为泄愤他将小区两部电梯的门禁系统损坏,导致数十名住户无法使用电梯。日前,经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张某对其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管理长期不满,收取租住其房屋租户的物业费后,未将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导致该租户未能领取电梯门禁卡,不能正常使用电梯。租户向张某反映此事后,张某更加气愤,决定“拆除”电梯门禁“消气”。
张某手持尖嘴钳,将小区所在单元两部电梯的门禁系统全部毁损,致使数十名住户无法使用电梯。部分住户到物业公司质问原因,并与物业产生摩擦,引起围观。经鉴定,门禁控制板等被毁电梯配件损失共计3830元。
检察官提醒,业主如对物业管理不满,首先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其次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等途径合法表达诉求。张某这类“暴力泄愤”的行为不可取,既损坏了公共财物,又影响了公共秩序。不仅需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理。
法官提醒:
《刑法》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物权法》第56条: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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