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王端胜,中共党员,甘霖实业公司综合管理科科长。未明确租赁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承租单位存在的违反协议行为,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留用察看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11、宁 河,中共党员,甘霖实业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兼任安全技术质检部安全质量考评主任科员。履行原安监处副处长职责,负责甘霖实业公司全面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重大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承租单位非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12、孙建军,中共党员,甘霖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公司综合管理科、安监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对承租单位非法建设行为失察漏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13、卢长法,中共党员,甘霖实业公司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分管综合管理科。履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公司综合管理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未明确租赁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存在的违反协议行为失察漏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给予其2万元罚款。
14、张延景,中共党员,甘霖实业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建议由枣庄市安监局对其处以 2017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
15、周新磊,中共党员,枣矿集团安监局非煤产业监管处处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督促指导甘霖实业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不力,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查漏管,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王永忠,中共党员,枣矿集团安监局副局长,分管非煤产业监管处。履行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安全检查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督促非煤产业监管处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督促检查甘霖实业公司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不力,对非煤产业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失查,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孟祥硕,民建会员,薛城区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全生产检查不深入、不细致、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8、殷召水,中共党员,薛城区安监局局长。未有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领导不力,督促指导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9、孙晋群,中共党员,薛城区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以上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其中属于中共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建议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具有有管辖权的单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将处分结果书面抄送枣庄市监察委员会、枣庄市安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