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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敏感肌可用”的化妆品,真的靠谱吗?

上海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2-06 19:12

正文

案件背景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行业的发展,化妆品产品日趋细分,“敏感肌”这一概念在众多爱美人士心中已经非常普及。宣称“敏感肌可用”“专为敏感肌研发”的产品也日益受到市场追捧,成为吸引流量的“财富密码”。然而,广告中宣称“敏感肌可用”的化妆品,是否真的是“敏感肌”可用呢,真的靠谱吗?还是需要进一步加以甄别。



案情简介


近期,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宣传一款美白精华水乳套装时,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了“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等宣传用语。


经查,该款水乳套装内有精华水和精华乳两个商品,均属于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类别为祛斑美白类,持有有效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传适用敏感肌肤、宣传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的规定,当事人对化妆品“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的特定宣称,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但是,上述两款化妆品的注册信息中并不包含“敏感肌可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案发后,当事人将该商品下架。





法律分析


当事人宣传其商品“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专为敏感肌研发”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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