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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辅导站】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异地预缴,汇算清缴出现了哪些问题?举例说明…

中国税务报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4-17 11:19

正文


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江苏省某市区,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异常。

2016年7月,甲公司与建设方乙公司签订A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当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工程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与乙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8325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发票含税价款3330万元。

甲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贷:银行存款 9.99

甲公司未在2016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上反映A工程预缴税款9.99万元。

审计人员根据税收政策,分析跨省经营工程项目预缴税款税务处理。

1.会计科目运用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预缴A工程税款计入“工程施工”科目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会计处理不恰当。这种操作,将直接减少会计利润。正确的做法是,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2.A工程预缴税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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