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共同体是一种精神共同体,“是指那些有着共同的善恶观念和道德志趣,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彼此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情感融通,彼此充满信任的人、群或族所结成的亲密群体”(龙静云,2015)。按照美国学者桑德尔(2011:181)的分类,共同体分为工具型、感情型、构成型共同体。构成型共同体“不只描述一种感情,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道德共同体属于构成型共同体。其中,人所遵从的共同的价值理性是这种共同体得以形成的基础。
那么,什么样的要求能够成为道德要求?什么能够证成道德对我们的要求?它关系到道德本性的哲学理解,是元伦理学。美国著名政治伦理学家迈克尔·沃尔泽总结了三种道德哲学的论证方式:发现、创造、阐释。沃尔泽主张道德的阐释之路。这是因为:1.任何争论都隶属于阐释范畴,而道德是需要争论的;2.道德禁令在阐释中达成,是对话的结果,而不是发现和创造的结果;3.即便从发现和创造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发现和报告最终都需要阐释。(贾凌昌,陈一新,2015)道德共同体之内的道德证成更需要走阐释之路,原因在于: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的伦理要求和价值体系,这些非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需要的是阐释态度,而不是需要原初性的创造和发现。加之,新闻职业道德应对的是变化不居的道德现实,而不是亘古不变的问题,于是,所有的道德解决方案都必须在商谈和交锋中完成,新闻美德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发现或创造出来。
从这一角度而言,道德共同体就是一个阐释共同体。芭比·泽利泽(1993)从新闻记者的行为出发对“阐释共同体”作出了学术解释:新闻人的行为不一定全是专业行为,他们为了提升自己的文化权威和强调自身的工作边界,总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关键事件”和“热点时刻”展开阐释,重申规范性准则,修补新闻范式,强化身份认同。而泽利泽所言的阐释共同体只是道德共同体之中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作为道德共同体中道德论证方式的阐释行为则要丰富、开阔得多。对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建构来说,可以套用两位论者(张垒,刘昊,2015)的发问:“职业理念够了吗?”他们认为,认识中国新闻业的发展历程和客观现实,需要我们把眼光从“职业”和“专业”话语中移到更开放的“新闻理念”中来,“注意其与更广泛的人群和宏大时代主题的密切关联,涵纳所有新闻生产参与者们的集体意识和共同实践”。同样,道德共同体里也有着丰富的时代和地域内涵需要我们去关注。
当然,虽然道德阐释是宽阔的,但是其阐释方式应该以“恰适”为原则。“恰适”的考量标准是:通过阐释证成的道德共同体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即:以道德共同体建构的可行性(并非道德准则的可行性)作为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阐释话语的有效性标准。结合新闻传播特点,明确新闻道德共同体的阐释性论证方式的“恰适”要求,从而不揣冒昧地提出“恰适阐释”的六项标准如下。
第一,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共同利益”作出阐释。新闻传播的“共同善”与“共同利益”就是促进信息交流,满足人们消除周边信息不确定性的要求。在社会责任和专业责任的两难选择中,首先要承担社会责任。舍此,其他的“共同性”阐释就是“强制阐释”(概念解释后详)。
第二,对新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新闻理念与情感归属作出阐释。正确的新闻理念和情感归属是,亲临现场,尊重事实,从人类生活的本真目的出发,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发现真相、探明真理,并且做到秉笔直书。
第三,对新闻道德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作出阐释。这种阐释就包括前文所说的道德共同体所建构的各种“治理制度”。
第四,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专业主义话语、准入条件和工作边界作出阐释。这就是泽利泽所说的新闻记者阐释共同体的阐释行为。
第五,对新闻道德共同体应该遵守的新闻传播规律作出阐释。“任何凌驾于新闻传播规律之上的、人性之外的道德规范,都是虚置性规范。”(罗彬,2012)虚置性规范是一种“强制阐释”,常常表现为“宣言化”,即宣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外在功能强大,而内生性不足。“虚置性规范的负功能就是,一边明文规定不允许的行为,一边却在发生着,显示了规范的虚假性,加深了社会成员对规范的不信任。”(朱立,2006:152)
第六,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结构性外部关系(而非功能性外部关系)作出阐释。道德共同体的内在性(自律)与他在性(他律)是相辅相成的。“实在的、真实的道德共同体,必须存在于经验世界里现实的他在性关系之中”,“任何道德共同体都必须包含某种他在性的形式,或者说,他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在道德共同体中在场”。(张乾友,2015)比如,作为共同体成员应守规则的“治理制度”就不仅仅是共同体内部事项,而是涉及新闻传播行为相对方的一种对话和实践,所以,有时候,在处理这种社会关系时不得不以“道德法律化”的方式解决纷争。
与“恰适阐释”相对立的是“强制阐释”。强制阐释是最近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学者提出的文学理论概念,它对西方文论的批评对于我们认识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也多有启发。笔者认为,作为道德共同体论证方式的“阐释”实践同样存在着一些类似于文学“强制阐释”的弊端。本文姑且借用“强制阐释”这个现成概念来归纳与前述“恰适阐释”“六标准”相对立的阐释行为(当然,其具体内涵并不完全一样)。在本文中,职业道德的强制阐释是指:背离道德话语,消解职业特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道德共同体建构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符合外在政策指令的宽泛的阐释。
笔者认为,新闻职业道德的强制阐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立场阐释代替规律阐释,以大而无当的目的论冲淡了新闻传播界的“共同利益”认同。这种阐释不是对新闻职业道德本身固有意蕴的揭示,而是先在地包含在某种理论模式和立场之中。
第二,道德的内生性阐释被忽视。道德契约的产生不是通过新闻人的自由商谈与对话,而是将外在的管理政策、规定和个人指令、讲话以及法律规范进行转化。这样,道德规范就不能被真心实意地接受,道德的个体内化程度不高。(赵心树,阴卫芝,2006)
第三,新闻的核心理念和工作边界阐释不清,以宣传核心取代新闻核心。
第四,对维护实质正义的道德形式正义的阐释要么缺失,要么偏颇,将新闻活动和新闻作品中的道德性要求从整体正义中剥离,从而潜伏严重的非正义后果。
综上,阐释关系到新闻道德准则的核心问题:新闻美德伦理是什么?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又要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怎样论证这些新闻德性,以保证它们能够得到认同?至于如果不遵行它们则要受到何种惩罚则是次要的。是故,新闻德性阐释至关重要,道德准则的治理化(操作性)评价倒在其次。道德阐释既要证明应然的规律,也要回应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