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际新闻界
新闻传播学科唯一的国家社科基金首批资助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新闻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目录
51好读  ›  专栏  ›  国际新闻界

共同体证成及规范表述——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的“阐释”

国际新闻界  · 公众号  · 科研  · 2017-12-02 13:56

正文

作者

肖燕雄,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李淑华,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是湖南省委宣传部与湖南师范大学共建新闻与传播学院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制建设路径分析”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正文


引言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四个文本(含1991年初稿,1994、1997、2009年修订稿)的解读不外乎或肯定或批评的态度。肯定的话语主要有两点:一是肯定修订稿的与时俱进、关注现实,二是肯定它的可操作性在逐渐加强。而批评的话语则集中于《准则》的“虚置性”,即实际操作程度偏低的特性。


观照我国目前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视角多集中于其工具理性而非价值理性之上,特别是在为了纠偏而都明言其“现实操作性”不足时更是如此。由此,引发笔者的思考是:“现实操作性”是不是分析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有效工具?如果是,它的普遍有效性怎样?如果它可以成为分析《准则》优点的工具,是不是意味着必然可以成为分析其缺点的工具?归结性问题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的评价标准应该怎样?《准则》的根本缺陷到底是什么?总之,本文试图循此思路去评价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表达”,看它如何陈述事实,如何使对象与自身理念同化。笔者试图从对制度存在和客观世界的一般关系的“理解”和“说明”角度去提出问题,即从“阐释”的哲学意蕴上解读道德规范文本。


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双重功能


新闻职业道德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应该具备哪些功能?对2009年《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修订工作详情颇为了解的中国记协人士(张洪超,王佳,2010)说:中国记协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修订要突出指导性原则,兼顾可操作性”,“由中国记协制定适用于各类媒体、不同岗位的道德规范,新闻单位则依据《准则》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准则》和细则是“一页纸”与“一本书”的关系。此番表达已经将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两大内容和盘托出,而且明确了两者的主次关系:指导性为主、操作性为辅,甚至在“附则”里说,制定操作性细则的任务不在中国记协,而在下面的新闻单位。内容对应于功能,《准则》自然也应肩负两大功能。指导性原则当然就是意识形态话语,是形塑方向和理念的意见;操作性内容则是具体的可程序化的内容。即《准则》的两大功能应该是:塑造职业理念、落实治理制度,而职业理念的塑造是其首要功能。


指导性原则和操作性内容一般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们既可以融合为一块,也可以分而述之。我国2009版的《准则》取前一路径,并以指导性内容为主;但也明言,各新闻单位可以制定细则,将两种内容分别呈现。至于《准则》为什么不将制度的治理化以与塑造职业理念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以更多的篇幅形之于一个规范性条文中,一般的理由可能是,各新闻单位的情况太不一样,难以一统天下的制度规范之。实际的理由是,如果将操作性的内容一一细化,则势必在《准则》里同时出现“一页纸”和“一本书”的情况。这里的“一页纸”是指导性原则的内容,“一本书”是可操作性方法和程序。如此一来,篇幅上主宾关系的颠倒就与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阐释传统中的宏观指导作用和意识形态功能大相径庭。于是只好将细则的制定让渡给各家媒体。这就是《准则》不愿意将两种内容在同一文本里给以同等地位表述的原因。


当然,无论是塑造职业理念,还是落实治理制度,其关键是在建构道德共同体。按照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的观点,人们通常会认为血缘关系在对他人的认同上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但实际上,血缘关系并不十分有效;很多时候道德的力量更能够让人们团结起来,形成团体。强调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道德共同体的建构功能在我国有其历史和现实逻辑。


阎云翔教授(阎云翔,郑诗亮,2015)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最大的变化是,新的个体主义兴起。这种新个体主义的内涵是,追求个人利益,强调自我实现。由此,迅速造成了伦理上的改变。我们正在经历着一个从过去的集体主义伦理到现在这种中国式个体主义伦理的转变。其具体表现为:第一,疏离主流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擅用个性化视角重构、阐释历史和现实;第二,经济利益逐渐取代政治信念成为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第三,实用理性主宰价值理性,不同程度地呈现空乏、浮躁的精神状态;第四,自我意识高涨,刻意以“小我”对抗集体这个“大我”。


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建构正是在这样的伦理背景下展开的。也就是说,此时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任务是,重新阐释并建构新闻从业者的共同体伦理,而不是反复重申一些已经明了的道德问题,而且,共同体建构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新闻从业者的集体意志和共同信念,而不只是纠正违规的行为。与其说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规定都是道德要求,不如说主要是需要业内认可的伦理论证,故本文在言及新闻“道德”时,如果不严加界定,其实是在言说新闻“伦理”(“道德”与“伦理”的区分详后)。


在首肯以上这些观点的基础上,下文就要转入本文核心问题的讨论:如何建构道德共同体?


恰当阐释:

新闻 职业 德共同体的论证方式


道德共同体是一种精神共同体,“是指那些有着共同的善恶观念和道德志趣,遵循共同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彼此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和睦相处、情感融通,彼此充满信任的人、群或族所结成的亲密群体”(龙静云,2015)。按照美国学者桑德尔(2011:181)的分类,共同体分为工具型、感情型、构成型共同体。构成型共同体“不只描述一种感情,还描述一种自我理解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主体身份的组成部分”。道德共同体属于构成型共同体。其中,人所遵从的共同的价值理性是这种共同体得以形成的基础。


那么,什么样的要求能够成为道德要求?什么能够证成道德对我们的要求?它关系到道德本性的哲学理解,是元伦理学。美国著名政治伦理学家迈克尔·沃尔泽总结了三种道德哲学的论证方式:发现、创造、阐释。沃尔泽主张道德的阐释之路。这是因为:1.任何争论都隶属于阐释范畴,而道德是需要争论的;2.道德禁令在阐释中达成,是对话的结果,而不是发现和创造的结果;3.即便从发现和创造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发现和报告最终都需要阐释。(贾凌昌,陈一新,2015)道德共同体之内的道德证成更需要走阐释之路,原因在于: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的伦理要求和价值体系,这些非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需要的是阐释态度,而不是需要原初性的创造和发现。加之,新闻职业道德应对的是变化不居的道德现实,而不是亘古不变的问题,于是,所有的道德解决方案都必须在商谈和交锋中完成,新闻美德不可能被一劳永逸地发现或创造出来。


从这一角度而言,道德共同体就是一个阐释共同体。芭比·泽利泽(1993)从新闻记者的行为出发对“阐释共同体”作出了学术解释:新闻人的行为不一定全是专业行为,他们为了提升自己的文化权威和强调自身的工作边界,总要不失时机地抓住“关键事件”和“热点时刻”展开阐释,重申规范性准则,修补新闻范式,强化身份认同。而泽利泽所言的阐释共同体只是道德共同体之中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作为道德共同体中道德论证方式的阐释行为则要丰富、开阔得多。对于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建构来说,可以套用两位论者(张垒,刘昊,2015)的发问:“职业理念够了吗?”他们认为,认识中国新闻业的发展历程和客观现实,需要我们把眼光从“职业”和“专业”话语中移到更开放的“新闻理念”中来,“注意其与更广泛的人群和宏大时代主题的密切关联,涵纳所有新闻生产参与者们的集体意识和共同实践”。同样,道德共同体里也有着丰富的时代和地域内涵需要我们去关注。


当然,虽然道德阐释是宽阔的,但是其阐释方式应该以“恰适”为原则。“恰适”的考量标准是:通过阐释证成的道德共同体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即:以道德共同体建构的可行性(并非道德准则的可行性)作为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阐释话语的有效性标准。结合新闻传播特点,明确新闻道德共同体的阐释性论证方式的“恰适”要求,从而不揣冒昧地提出“恰适阐释”的六项标准如下。


第一,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共同善”与“共同利益”作出阐释。新闻传播的“共同善”与“共同利益”就是促进信息交流,满足人们消除周边信息不确定性的要求。在社会责任和专业责任的两难选择中,首先要承担社会责任。舍此,其他的“共同性”阐释就是“强制阐释”(概念解释后详)。


第二,对新闻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新闻理念与情感归属作出阐释。正确的新闻理念和情感归属是,亲临现场,尊重事实,从人类生活的本真目的出发,以一个旁观者的身份发现真相、探明真理,并且做到秉笔直书。


第三,对新闻道德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则作出阐释。这种阐释就包括前文所说的道德共同体所建构的各种“治理制度”。


第四,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专业主义话语、准入条件和工作边界作出阐释。这就是泽利泽所说的新闻记者阐释共同体的阐释行为。


第五,对新闻道德共同体应该遵守的新闻传播规律作出阐释。“任何凌驾于新闻传播规律之上的、人性之外的道德规范,都是虚置性规范。”(罗彬,2012)虚置性规范是一种“强制阐释”,常常表现为“宣言化”,即宣布服务于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外在功能强大,而内生性不足。“虚置性规范的负功能就是,一边明文规定不允许的行为,一边却在发生着,显示了规范的虚假性,加深了社会成员对规范的不信任。”(朱立,2006:152)


第六,对新闻道德共同体的结构性外部关系(而非功能性外部关系)作出阐释。道德共同体的内在性(自律)与他在性(他律)是相辅相成的。“实在的、真实的道德共同体,必须存在于经验世界里现实的他在性关系之中”,“任何道德共同体都必须包含某种他在性的形式,或者说,他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在道德共同体中在场”。(张乾友,2015)比如,作为共同体成员应守规则的“治理制度”就不仅仅是共同体内部事项,而是涉及新闻传播行为相对方的一种对话和实践,所以,有时候,在处理这种社会关系时不得不以“道德法律化”的方式解决纷争。


与“恰适阐释”相对立的是“强制阐释”。强制阐释是最近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学者提出的文学理论概念,它对西方文论的批评对于我们认识中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也多有启发。笔者认为,作为道德共同体论证方式的“阐释”实践同样存在着一些类似于文学“强制阐释”的弊端。本文姑且借用“强制阐释”这个现成概念来归纳与前述“恰适阐释”“六标准”相对立的阐释行为(当然,其具体内涵并不完全一样)。在本文中,职业道德的强制阐释是指:背离道德话语,消解职业特征,以前在立场和模式,对道德共同体建构作符合论者主观意图、符合外在政策指令的宽泛的阐释。


笔者认为,新闻职业道德的强制阐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立场阐释代替规律阐释,以大而无当的目的论冲淡了新闻传播界的“共同利益”认同。这种阐释不是对新闻职业道德本身固有意蕴的揭示,而是先在地包含在某种理论模式和立场之中。


第二,道德的内生性阐释被忽视。道德契约的产生不是通过新闻人的自由商谈与对话,而是将外在的管理政策、规定和个人指令、讲话以及法律规范进行转化。这样,道德规范就不能被真心实意地接受,道德的个体内化程度不高。(赵心树,阴卫芝,2006)


第三,新闻的核心理念和工作边界阐释不清,以宣传核心取代新闻核心。


第四,对维护实质正义的道德形式正义的阐释要么缺失,要么偏颇,将新闻活动和新闻作品中的道德性要求从整体正义中剥离,从而潜伏严重的非正义后果。


综上,阐释关系到新闻道德准则的核心问题:新闻美德伦理是什么?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又要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怎样论证这些新闻德性,以保证它们能够得到认同?至于如果不遵行它们则要受到何种惩罚则是次要的。是故,新闻德性阐释至关重要,道德准则的治理化(操作性)评价倒在其次。道德阐释既要证明应然的规律,也要回应现实需求。


中国式阐释特色:

与西方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简单比较


中国(指大陆,不含港澳台)和西方国家、国际组织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有很多相同之处,如新闻要真实、客观、公正,发现错误尽快更正;要维护国家安全;要维护司法公正;要保守国家秘密;要尊重他人名誉与隐私,不诽谤中伤他人;要以正当方式从事本职工作,不受贿,不剽窃;不违反公益;不伤风败俗,注意保护青少年,等等。但是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中国与西方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有不同之处。除开导言部分,2009年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不同可以归纳为“我有人无”和“人有我无”两个方面,这两大方面正可以见证其道德阐释的特色。


首先,我有人无的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实际上,为人民服务和为公众服务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但是,“公众”是一个中性的、因而更具法律色彩的词汇,与“人民”相比,它要单纯、具体得多。而“人民”一词被赋予了更多的观念诉求和道义色彩,留下了更多的意识形态“询唤”空间,是革命逻辑的产物。虽然在《准则》第一条中,“人民”与“群众”“人民群众”经常被置换着使用,三者被视为同一个概念,但是,在很长时间里,我们是不能将二者通约的。“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规范,更多的还是一个政治原则。所以,它就要求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那么,什么是“正面”呢?所谓“正面”是要有积极的立场,“立场”则涉及到立足点所在,批评报道也有立足点的区别,于是一些立足点没有站在“人民”一边的信息必须被屏蔽。


第二,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的稳定性差,常常表现出一种“随物赋形”的特点。世界上一些著名的新闻道德准则多颁行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此后,一直很少有变动。而我国的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已经出现了四个版本,而且,每一次修订都可以见出政局变化、时事迁移的明显痕迹。如此,我们就无法看到新闻道德的内生特性是什么,也无法认识新闻传播的职业边界何在。当然,其中也有法律与道德交叉规范的问题,又需另当别论。


其次,人有我无的方面。


本文主要考察西方国家和国际组织六个新闻道德规范文本,国际性规范三个,具体国家的三个,分别是:《国际新闻道德信条》(1973年)、《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原则》(1983年)、《记者行为原则宣言》(1986年)、美国《新闻界信条》(1923年)、美国《记者道德律》(1934年)、日本《新闻伦理纲领》(2000年)。其中都明确阐述到、而我国《准则》中没有的内容有:维护新闻自由(类似的表述有:维护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媒体/记者独立(类似的表述有:不受政府或他人的干扰、排除干涉等)、保护消息来源、准许答辩(类似的表述有:给予申辩机会、提供公众参与通道等),《新闻界信条》和《新闻伦理纲领》还要求区分报道与评论。下面,笔者抛开新闻自由、媒体独立两个敏感而又复杂的关键词(关于它们的理解,早已有不少专门文献),讨论中外新闻职业道德规范里几处人有我无的内容。


第一,有学者(陈中原,2007)比较研究后发现,全世界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涉及八个方面的伦理问题:消息来源及信息交易,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隐私权与公共利益,新闻准确性,记者职务行为,广告与报道,报道对象,国家秘密、民族文化、宗教冲突等其他问题。其中消息来源是全世界新闻界关注的第一个职业道德问题。但是,在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中最为缺乏的恰恰就是这一方面。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