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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高院法医室主任、司法部专家曝光司法鉴定内幕 |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8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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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库按

本文来源于我在抱柱公众号,原标题为《司法鉴定中的这些坑,律师和当事人都应看看》。作者 常林 北京高院法医技术室实务经验原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原院长、 司法部法医临床学能力验证专家。


司法鉴定中的这些坑,律师和当事人都应看看


随着现代法治的进步,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但是,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司法鉴定乱象丛生。北京高院法医技术室原主任、中国法医学会副秘书长常林教授,具备三十余年的司法鉴定一线经验,他对司法鉴定有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 鉴定收费市场化影响鉴定公正


有些地方鉴定收费市场调节,另外一方面,目前在我国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中,将鉴定费列为企业所得税范畴。

社会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或法人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选择鉴定“挑肥捡瘦”,受理鉴定“按货定价”,委托鉴定 “中介提成”。

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当事人针对鉴定结论可以随意产生合理怀疑,甚至认为金钱的多少决定结论的利弊,法官委托鉴定如履薄冰,法官采信鉴定心有余悸,法官重新鉴定良莠难择。

鉴定费用产生的利润具有极强的诱惑力,加之启动鉴定的随意性,重复鉴定,多头鉴定,跨地域鉴定现象凸现。

我们遍览各国司法鉴定发展模式,没有一个国家的鉴定机构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均基本依赖国家专项投入。

鉴定机构所收取的鉴定服务费,仅能满足鉴定机构的日常支出。司法鉴定的公益性是其本质属性之一。


2 鉴定人资格混乱

我国改革开发30年来培养的司法鉴定人才,主要集中在公检法机关,司法鉴定改革后因公务员待遇的影响,成立的面向社会鉴定机构人才缺乏,现注册鉴定人多为退休和兼职人员。 甚至出现有些老弱病残的注册鉴定人,长期不上班,但案案有签章的情况。

另一方面,若干“相关”专业的兼职鉴定人,不具有法庭科学或法医学教育背景,又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堂而皇之变成司法鉴定人。

不仅资格混乱,在现实工作中,还大量出现一人多能的情况,如一名法医可以注册法医临床学、法医病理学和法医物证学等鉴定项目,如果鉴定机构有三名法医,就可以开设若干鉴定领域。特别是法医临床学成为鉴定的万金油,许多退休的老法医在岗时根本没有法医临床学鉴定经历,只要学法医都可以申请法医临床学鉴定。相关专业的“相关”更是离谱,重高级技术职称,轻从业经历的现象非常普遍。


3 鉴定通过律所委托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此规定欠妥。

由于此项规定,在鉴定机构办公地附近雨后春笋般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份司法鉴定委托书收份钱,据不完全统计100~3000元不等。甚至鉴定机构自己同时设有律师事务所。当事人被层层盘剥,苦不堪言,难道律师事务所就对鉴定材料负责吗?也许是为了增加律师业务。

充分保障当事人启动鉴定的权利本无可厚非,但设定这样的前置条件只能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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