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显示其他APP的信息
擅自将他人商业标识
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是否构成侵权?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A公司运营了一款名为“A聊天乐”的交友软件,且经授权取得了“A聊天乐”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B公司也运营着一款名为“B聊天乐”的交友软件。
为了提升网站曝光率,获取营运利润,B公司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排名系统,将“A聊天乐”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A聊天乐”时,搜索结果将显示排在前列的是B公司的交友软件“B聊天乐”的搜索结果。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害并进行赔偿。
本案为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关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在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A聊天乐”进行搜索后,虽然被告B公司网站链接多次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前列,但“A聊天乐”字样并未直接体现在搜索结果的链接或目标网站中。此行为系被告将“A聊天乐”设置为推广链接的关键词在计算机系统内部进行的操作,并未直接在搜索结果中向网络用户展示该关键词,该关键词并未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故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价排名的本质是一种商业行为,商家购买关键词进行竞价排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不得采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的方式和手段攫取他人的交易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A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A聊天乐”显著性较强,在社交网络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B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他人商业标识“A聊天乐”设置为关键词在搜索引擎中以竞价排名的形式“隐性使用”,将原属于“A聊天乐”的流量吸引至自身网站,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推广服务是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一种营销推广服务。从司法实践来看,关键词推广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字号设置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在本案中,B公司将“A聊天乐”设置为自己网站链接的推广关键词,虽并未直接在搜索结果中向网络用户展示该关键词,但该种使用方式即是对“A聊天乐”关键词的“隐性使用”。此类“隐性使用”行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不正当获取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对用户亦造成了信息干扰,增加了搜索成本,极有可能诱导相关公众去点击该网站,从而使相关权利人失去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利益受到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失。
鹏法君在此提醒,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加大宣传力度,提升自身知名度的同时,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钻空子”,应当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努力提升自身品牌的质量或口碑,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