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未侵害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A公司申请了一项名为“路灯(凤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授权。后来A公司发现B中心采购、三家供应商制造的路灯与其专利外观相似,于是将四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键观点2: 四被告的抗辩
四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提供了一篇文章作为证据,证明在A公司申请专利之前,相同设计的路灯已经公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抗辩成立。
关键观点3: 法院的判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四被告的行为未侵害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A公司未提起上诉。
关键观点4: 法官的说法
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谭海华法官解释,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正文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四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故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该案中,A公司作为一家研发、制作道路照明器材并在灯具生产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了名称为“路灯(凤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次年获得专利授权。然而,2022年10月,A公司发现由B中心采购、三家供应商制造的路灯与其专利外观十分相似,于是将四被告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多万元。面对指控,四被告并未退缩,而是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并提供了发布于2018年7月3日的公众号文章——《松某路、富某路升级改造工程稳步推进中,一个月后闪亮登场!》作为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该文章展示了已安装好的部分路灯照片,四被告认为比对文章中路灯照片的外观与被诉侵权产品在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你们制造的路灯为什么跟我的专利这么像,你们涉嫌侵害我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虽然路灯看起来很像,但这是现有设计,怎么能说我们侵权呢?
早在你们申请专利之前,网络上已经公开有相同设计的路灯照片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对比文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对比文件进行比对,两者构成相同。同时,A公司已自认上述公众号所示路段路灯为其安装,并自认涉案专利公开使用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可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A公司已将涉案专利主动对外公开。因此,法院认为四被告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行为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在案件中,被告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设计抗辩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使用了该外观专利设计,而该设计与被诉侵权产品构成相同。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采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