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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刮码”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8000元

知产前沿  · 公众号  ·  · 2025-01-06 11:58

正文





销售“刮码”商品

是否侵权?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

通常能看到不少“去码”“刮码”商品

商家宣称作该种处理

是为了规避厂家控制价格

避免厂家通过溯源码追寻网购渠道

追究经销商责任

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呢

广汉法院近日作出了德阳地区 首例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系国内某知名化妆品牌公司,其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拥有“卡姿兰”等系列注册商标,“卡姿兰carslan”注册商标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驰名商标。原告化妆品产品上均提供了追溯码,能够为原告和消费者提供识别、追溯商品来源以及辨别真伪的便利。被告在其运营网店销售原告“卡姿兰”商标商品时,刮掉了原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溯源码。原告随诉至广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架侵权商品并删除侵权链接,销毁侵权商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万元。

取证商品



被告辩称


案涉商品均为从原告授权经销商处进货购买的正品,具有合法来源,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晰,品质未改变,并未影响原告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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