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看,美国有关投资公司法律中“看穿条款”(Look-through Provision)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穿透监管的理念。为防止恶意规避人数限制,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看穿条款”:如果某一投资公司持有3(c)(1)条下基金10%以上份额,则该投资公司所有受益人也被计入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另一个例子是,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规定,私人投资顾问在过去12个月内服务的客户少于15名,可以免于向证监会注册。由于该条款中客户数量的计算规则没有采用穿透原则,私募基金旗下1只基金算作1名客户,于是大部分私募基金都有意把所管理的基金数量控制在15个以内,从而免于向证监会注册。在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之后,为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美国证监会于2004年重申“看穿条款”,即在计算客户人数时,不再将1只基金算作1个客户,而是把基金的投资者都列为客户,以此大大压缩了豁免注册的范围。
不过,“看穿条款”只体现了穿透式监管的一个方面,即对最终投资者的穿透,还没有实现对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全过程的穿透,市场主体依然可以通过产品嵌套或关联交易等方式进行规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的倒闭之所以会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金融市场特别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隐秘、复杂和不透明。创新型金融工具的定价和交易机制高度复杂,衍生链过长、交易方过多,绝大部分游离于监管框架之外,直接导致监管当局无法监控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如何从系统设计方面着手,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以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这成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的推广,使穿透式监管在技术上成为可能。LEI为每一家参与金融交易的法人机构分配唯一身份识别编码,并制定标准化的数据报送准则。交易各方须严格按准则及时提交并更新相关信息,任何获得LEI编码的法人机构都可以获取其交易对手的相关信息,从而使金融体系的透明度大大提高。LEI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子部门之间的界限,使跨部门风险的穿透式监管在技术上变得可行。
从国内看,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尤为重要。2016年,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明确提出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原则和责任。银监会按照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将各类表内外业务以及实质上由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证监会通过穿透式监管严控内幕交易、打击虚假信息披露,例如,对定增项目要求穿透式披露信息,并对相关认购方进行穿透核查;对私募基金的最终投资者,穿透核查其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通过穿透式监管发现万福生科(35.300, 0.00, 0.00%)造假上市,并给予严厉惩处。保监会强化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穿透式监管,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
总体来看
,尽管穿透式监管在国际监管实践中仍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与操作框架,但其思想理念吸取了过往监管理论的优点,弥补了其不足,是对金融监管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不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在资产管理等所有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产品和业务监管方面,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