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购〔2024〕29号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依法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行刑衔接,建立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整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串通投标问题,构建便捷顺畅信息沟通渠道,实现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和公安案件办理信息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管合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系统观念、协同联动,完善问题线索、投诉、案件办理联动协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立足各自职责,共同研究对策,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建立线索协作办理工作机制
(一)串通投标线索类型。财政部门对在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或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发现并移交的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开展核实工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公章混盖;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8)成立多家公司串通投标,包括投标人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股东、高管存在重合,投标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文件接收地址相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交叉持股等;
(9)不同投标人在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或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软件加密锁号、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制作出自同一份U盘文件;
(10)其他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开展协作核查条件。
通过行政手段无法核实,但存在串通投标犯罪嫌疑的,财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协作核查工作。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办理结果反馈。通过协作核查,发现串通投标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打击,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财政部门。经核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三、规范串通投标案件移送和办理
(一)案件移送条件。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发现的串通投标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依法需要立案追诉的,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1)损害采购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成交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案件移送要求。财政部门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建议移送的案件应当由内部有关机构或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议移送案
件
的事实是否清楚、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等情形进行复核,并提出移送处理意见,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案件移送资料。财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应当提交《串通投标案件移送通知书》,并附下列材料:
(1)案件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