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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租客“毁坏式”退房,房主起诉获赔偿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4-06-22 13:30

正文





2023年8月,张某承租王某位于敦化市某小区的房屋。2023年10月,张某联系王某退房。在收房时王某发现房屋内脏乱不堪,水电费 还有 拖欠 ,王某遂要求张某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房屋并将水电欠费补齐,遭到张某拒绝,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没多久,邻居突然向王某反映从王某出租的房屋内传出恶臭味,严重影响了邻居的日常生活。王某立即来到案涉房屋查看,发现门锁已被破坏,室内热水器、冰箱、电视等电器遭到恶意损坏,已无法使用,且室内墙体、棚顶、橱柜和家具均被恶意涂满臭豆腐,导致臭味满楼。王某见到这种情况非常气愤,在确认是张某所为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耐心地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明确了双方的矛盾争议点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一度导致调解无法继续。为保证调解安全高效进行,承办法官随即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逐一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细致的沟通,理清了纠纷脉络。

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张某认识到了自己一时冲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同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合同约定遵循自愿原则,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主体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张某无视合同约定,故意毁损属于出租方的装修财物,导致王某的房屋受损。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是对王某实际损失的补偿,也是对张某不良行为的惩戒。在生活中,面对矛盾纠纷,我们需要冷静、理性地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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