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证监会《办法》)的衔接工作,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证发〔2015〕51号,以下简称本所《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本次修订将重点立足于使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证监会《办法》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并强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自律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保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保证制度的统一性,本次修订将此前未纳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管理的存量债券(详见《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5〕51号)附件2:公众投资者及合格投资者可参与投资的存量公司债券名单)统一纳入。
同时,考虑到交易所债券产品的风险性、复杂性及投资者的识别难度等因素,在与证监会《办法》投资者标准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围绕防控债券市场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进行了适当调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统一标准。调整本所《办法》第六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证监会《办法》第八条)保持一致。同时,为做好与证监会《办法》第十四条的衔接,落实“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的规定,在本所《办法》第六条的指标中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日均)。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品种除了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现行规则要求不变,个人投资者不参与融资交易;对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参与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
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为适应本所债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在本所《办法》中增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动态调整的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情形时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在吸收借鉴证监会《办法》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细化本所《办法》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内容,真正落实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三、过渡期安排
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衔接,并保护投资者利益,设定一定的过渡期。由于修订后的办法定于2017年7月1日生效,过渡期定为规则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不含)。过渡期内,本所不对债券的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债券适当性管理进行调整。新办法规定的仅限合格机构投资者交易的债券,其他投资者不得再行买入,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