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夜,一年轻漂亮女子独自开着豪车行驶在人烟稀少的小路上,车前突然横停下一辆摩托车,慌忙一个急刹,后面跟着停下三五辆车,下来几个年轻男子气势汹汹敲着车玻璃,美女吓得瑟瑟发抖。
车门被粗暴拉开,“来来来来来,您下来一下,下来下来下来下来下来”。
于是,惊恐不安的她,被下车了。
动是不能的,手臂被人架着;跑是没门的,深更半夜11路逃不掉;喊是没用的,村道路窄人稀车少。
她瞥见那辆截停她的摩托车,上一刻轰轰作响彪悍如虎,这一刻沉默不语安静如鸡,不敢想万一没刹好车撞上谁担责,超速、变道、改装、有证没证等问题也没问,毕竟对方人多,自保要紧。
对方也客气,好生给了张小凳子,让姑娘坐在自己豪车大灯前,说“知道为啥截你不?您开远光灯了,知道不?来体验一下吧,时间不长,十分钟。”
可是她心想,前几日交管部门创新“远光灯体验式执法”是经过长时间调研论证,斟酌再三后试点推行的,要求一是自愿二是短时。道路交通管理的执法权归道交部门是法律明确规定。
这些人哪儿冒出来的?
这是最近网上流传的一个短视频:一群年轻男子深更半夜行侠仗义,身体力行教导广大司机合理使用远光灯的视频,或豪车美女、或彪形大汉无不认错求饶,末了还请大家转发到朋友圈,具体情节如上。
远光灯严重影响会车视线,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号称新时代马路杀手。但无论是出于自信爆棚的正义感还是博人眼球的利益链,此视频此行为都已涉嫌违法。
我国法律对强行并线等行为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别车截停”行为即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进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行驶或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视频中的行为明显是利用摩托车强行超车,阻止车辆通行。
此外,追车过程中双方都可能提高车速,一方追红眼一方拼命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即通常所说的“飙车”,不仅包括超速行驶,还包括未超速行驶的追逐竞驶,其入刑标准是“情节恶劣”,否则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范畴。
视频中,带头人大喊“追追追追追”命令紧随其后的摩托车截车并随即调头追赶,虽然其追逐的目的在于追上后别车而非单纯竞速,但其追逐本身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特征,涉嫌追逐竞驶;同时,十余人驾车追逐、别停对方车辆,已经对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视频中村路狭窄且不时出现机动车、非机动车。
罔顾自己和他人性命者与违规使用远光灯造成交通事故者何异?此外,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即不必要求发生危害结果,具体参见酒驾入刑。
所以,别车行为可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乃至《刑法》,具体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此处只是根据已有视频理性分析,不下定论。但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别车截停行为都不值得模仿、推广、夸赞,反而应该严肃教育、整顿、清理。
8分钟的视频,多机位摄录,一共教育了三名驾驶员。三人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拒绝和恐慌。
其中第二个驾驶员是名年轻单身女子,深夜时分,被人跟踪截停,被人拉开车门请下车,被抓着手臂移动,被按到凳子上,被十余名青壮年男子包围,被逼看了五分钟远光灯(对,说好的十分钟,实际上有人八分钟,有人五分钟,不听话的十五分钟,就是这么随意),只觉惶恐无助、命悬一线,可能直到对方说“知错就好下次别犯”都没反映过来发生了什么,毕竟发生在深夜的女子遇害事件还少么。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刑法》明令禁止任何人随意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强行拉人行为在另一个同类视频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在被截停的驾驶员表示了明确的拒绝后,三名壮年男子强行按住其肩部,不顾其强烈反抗,硬将其压在椅子上看远光灯,直到其认错求饶。该视频推文阅读量达10万(视频可能是演的,数据可能是造的),不少人在推文下留言说这是好榜样、就该这样(留言也可能是假的)。
但这榜样二字着实扎心!
当人治取代法治,当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以暴制暴成为风尚,契约精神也将荡然无存,自由何以成自由?权利何以成权利?吃瓜的、年幼的、善良的人们如果换位思考,试想今天考试不及格就要被高年级同学胖揍,美其名曰匡扶正义提高分数,合理么?合情么?合法么?
所以,视频中的行为情理不通、于法不符。
或许这些人的初衷并不坏,让滥用远光灯者换位体验被远光灯照射炫目的感觉。但谁给了他们强制他人“体验”的权力呢?5分钟,10分钟...照到服为止。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远光灯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可以扣罚1分,给予最高200元的罚款,而且处罚的主体也是交通管理部门有执法权的警察。
警察在执法时尚要考虑“比例原则”,即“对违法行为惩罚的手段和程序要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成比例,不能以超出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和程序来惩罚违法行为”。
某大学眼科学院杨教授表示:“由于远光灯强度大、光线比较集中,近距离且长时间照射有可能造成人眼部黄斑中心灼伤,并对视力造成永久性受损。”
视频中男子长时间近距离的让车主直面远光灯,造成的伤害结果无法估量。让暴力限制人身自由、伤害身体的恶去制止滥用远光灯的恶,无异于以暴制暴,其结果与初衷必定背道而驰。
在同类视频评论区还有很多读者表示支持,赞其是正能量,是大义之举,充分反映了吃瓜群众的好恶情绪。但好恶并不等于是非,舆论并不等于正确的民意。少数人对这种强制体验看远光灯的做法拍手叫好,就是基于情绪的一种判断,并没有将其放在社会治理格局下进行思考。
此外,事发时多人举摄像机录制,事后编辑上传吸引流量,拍摄征得当事人同意了么?用于经营行为用于牟利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如果全都是演员,欺骗广大群众的感情,实在可耻又可恶;如果是出于宣传目的,实在可笑又可怜。
这样的所谓正义并非正义,分明是私设公堂滥用私刑,分明是目无王法盲目自大。人多教育(欺负)人少,那遇到人更多乃至持刀、持枪、更不好惹的呢?
这绝对不是正义,不值得被宣扬、点赞。
电影《神探亨特张》里有一句经典台词,“法律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被侵犯,你也不能以正义的名义侵犯法律。”
我们要做的是让正义以合法的形式来实现,让每一起纠纷、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罪犯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身为法检人,我们要在一个个案件中,在一起起纠纷间,在一次次时事里,审慎研判处理矛盾纠纷,理性分析普及法律常识、感性表达宣传法治故事。
我想,法治之路道阻且长,唯有驰而不息,久久为功,星星之火方可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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