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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环评需资质,环评单位弄虚作假,基层环保(原为环保部)有权重罚!自主验收,要求更严格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10-04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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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环评手续繁琐?请加微信eprens

    近日,国务院第 682 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于新《条例》实施后将对项目建设、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引起众多企业关注,与此同时,亦产生部分误解。为此,区环保局近日专门对新《条例》的修改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 1

增加 " 不予审批情形 "

建设单位可对照自检

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增加了第 11 条规定,即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包括建设项目类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等五种情形。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增的第 11 条规定让《条例》明确了审批红线,列出了 " 负面清单 ",此举有利于规范环保审批管理,让审批环节更加公开、更加透明。有利于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进行自检,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事先研判,避免因盲目投资带来损失。

变化 2

取消竣工环保验收

行政许可

新《条例》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明确建设项目编制验收报告,将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且明确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另外,新《条例》取消 " 试生产期间要求 " 条款。之前旧《条例》的规定是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新《条例》中,竣工验收的主体由环保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的变化,实际上能够有效增强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这是因为,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部门必然会对这些新建项目加强监管,治污处理达标即生产,不达标则不能生产,这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自身的利益。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变化 3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有权重罚虚假环评

新《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而之前的规定是:"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处罚主体从过去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变更为 "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这大大增强了基层环保部门对环评单位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过去不管环评单位做的好坏与否,基层环保部门很难进行有效奖惩,但如今可以进行罚款,而且罚款数额不低,是环评费用的 1~3 倍。

变化 4

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审批制改备案制

旧《条例》没有关于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相应条款。新《条例》因此增加了第九条第三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此外,新《条例》对其他与新环评法、环境保护法不一致的内容也进行了修改。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如对于职能交叉和审批前置等进行简化。不再将水土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意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认为,以上变化主要是为了推进环评审批管理向 " 服务企业 " 方向改革所作的措施,对于企业来说,包括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不再将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作为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等,都能够起到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的作用。

相关链接

企业误区纠正提醒

误区一:环评费用取消?

新《条例》中规定,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也就是说,环保部门对于审批环评、环评技术评估取消收费。但是,编写环评报告不包含在这取消费用的范围里,企业仍需要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报告或委托办理环保验收,由企业自由选择,费用也是企业与资质单位自行协商。

区环保部门建议,企业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环评报告或委托办理环保验收等相关环保事项时,应货比三家,主要对比各环评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服务内容、价格等

从今年 7 月 27 日起,佛山市环保局出台了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并从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企业可以在高明区环保局官网上查看到在高明辖区内开展过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

误区二:企业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

新《条例》中没有说明环评报告要找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来编写,是因为这个内容在新环评法里已有规定,所以在条例里不再重复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找没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或者由自己来编写环评报告。

误区三:建设项目以后不须竣工环保验收?

新《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意味着建设单位须对自主验收的事项、内容负责,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环保部门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解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佛山日报全媒体讯 记者梁建荣报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0月1日起,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那么,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环评是否不收费了……针对连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一系列问题,27日上午,市环保局专门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

新《条例》实施后,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

对此,市环保局副局长陈振华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由此可见,仍有验收环节,而且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此外,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

陈振华表示,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以后环评是否收费,也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陈振华解释,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做环评是市场行为。简而言之,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开展环评不收费!

在陈振华看来,《条例》透露出国家对环境保护监管思路的重大改变。“以前更多靠环保部门监管,让企业来落实环保措施,如今更多是靠企业自觉。”陈振华表示,将探索新的监管方式。以落实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推进信息公开、诚实守信为手段,以严格执法、大数据监管、社会监督、规范市场为保障,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形成企业守法、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市场参与的共治局面。

十一后:项目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而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十一后: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更严格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佛山日报梁建荣 环保人综合整理


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