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解释个名词◢◢◢
城镇垃圾处理费
它的前身就是我市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哈尔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它更名了!并且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依据《征收通知》,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 元,实行 " 按人计费、按户征收 ",即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l.00 元。
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0 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饮食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
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00 元;
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00 元;
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00 元;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0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
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0 元;
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00 元;
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0 元;
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00 元;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依据《征收通知》: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
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整体上,新征收模式未提高原有收费标准,但通过调整征收方式、强化征收管理等方式,提升垃圾处理收费征缴率、覆盖面。
哈尔滨日报记者:徐光胜
编辑: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