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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人注意:燃气或自来水公司会找你收这份钱 | 按人计,按户征,有上限

哈尔滨日报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17-07-15 06:00

正文

先来解释个名词◢◢◢

城镇垃圾处理费

它的前身就是我市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哈尔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依据该《通知》,它更名了!并且由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这些人可以免征

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究竟收多少钱?

依据《征收通知》,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 元,实行 " 按人计费、按户征收 ",即

  • 户籍登记人口大于或等于 2 人的,按 2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3.00 元;

  • 户籍登记人口为 1 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按 1 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 1.50 元。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l.00 元。

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年平均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0.50 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餐饮商服按面积收费

饮食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

  • 21 平方米以下(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00 元;

  • 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00 元;

  • 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0.00 元;

  •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5.0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

  • 11 平方米以下(不含 1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2.50 元;

  • 11 至 21 平方米(不含 2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5.00 元;

  • 21 至 41 平方米(不含 41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7.50 元;

  • 41 至 100 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的,每户每月 10.00 元;

  • 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 20 平方米每户每月加收 2.50 元(不足 20 平方米不加收),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 4000 元。


钱由燃气&自来水公司代收

依据《征收通知》:

  • 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非纳税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征收;

  • 纳税企业和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收。


城市居民个人(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燃气费、水费时代收。其中:

  • 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由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

  • 松北、呼兰区由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收;

  • 阿城区由哈尔滨市阿城区自来水公司代收;

  • 双城区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集团公司代收。

  • 相关燃气、自来水公司代征范围以外的个人用户由城管部门组织征收。


各收费单位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时,须开具黑龙江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整体上,新征收模式未提高原有收费标准,但通过调整征收方式、强化征收管理等方式,提升垃圾处理收费征缴率、覆盖面。


哈尔滨日报记者:徐光胜

编辑:王川